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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考試 · V.v

核准匯集投資基金 Approved Pooled Investment Funds (APIFs)

核准匯集投資基金是成分基金可投資的基礎基金,須取得積金局核准及證監會認可。目前採用單位信託或保險單形式,其中保險單須屬獲授權保險人簽發的類別G保險單。

匯集投資基金的核准 Approval of Pooled Investment Funds

先分清投資層次:成分基金屬於強積金計劃,而核准匯集投資基金(APIF)可作為成分基金的基礎投資。成分基金如不採用內部投資組合運作,可投資於已獲積金局核准及證監會認可的匯集投資基金。

兩個機構的職責不同。積金局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及[《強積金投資基金守則》](https://www.mpfa.org.hk/en/-/media/files/information-centre/legislation-and-regulations/codes/code_on_mpf_investment_funds.pdf)審批匯集投資基金;證監會則負責認可。只取得其中一個機構的核准或認可,並不足以符合這兩項要求。

證監會採用的認可要求與基金的銷售對象有關。只供強積金計劃投資的匯集投資基金,須符合《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的要求。

如匯集投資基金屬單位信託,並同時供強積金服務提供者及零售投資者投資,證監會認可時便會採用[《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https://www.sfc.hk/en/Rules-and-standards/Codes-and-guidelines/Codes/SFC-Code-on-MPF-Products)及《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適用要求。向零售投資者銷售,不會取代原有的強積金產品要求。

匯集投資基金的種類 Types of Pooled Investment Funds

一個成分基金可投資於一個或多個APIF。APIF可採用保險單、單位信託或互惠基金形式,但目前採用的形式是單位信託或保險單。須分清「可採用的形式」與「目前採用的形式」;所有APIF均須受香港法律管限。

單位信託形式的匯集投資基金,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獲證監會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基金獲積金局核准,並不能代替這項認可。[《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https://www.sfc.hk/en/Rules-and-standards/Codes-and-guidelines/Codes/SFC-Code-on-MPF-Products)

保險單形式的APIF須由獲授權保險人簽發,並屬類別G保險單。這類長期保險單用於提供退休相關福利,並附有資本或收益保證;「資本或收益」不表示必須同時保證兩者。

保險單形式亦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獲證監會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有關受託人須在計劃的要約文件內額外披露相關風險,因此,由獲授權保險人簽發及附有保證,均不會免除認可或額外風險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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