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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考試 · V.vii

投資標準及限制 Investment Standards and Restrictions

強積金投資規管涵蓋投資經理的資格、准許投資項目及投資組合的運作,以保障計劃成員。答題須分清三項不同的10%上限、借入證券與借入款項的規則,以及成分基金至少30%的港元貨幣風險要求。

投資管理 Investment Management

強積金計劃或核准匯集投資基金(APIF)的主要投資經理,須為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或已遷冊香港的投資管理公司。繳足款股本及淨資產各須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兩項要求須分別達標,不能把兩個數額相加計算。

投資經理須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或註冊,從事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並在所管理或投資的金融服務及產品方面具備所需資格和經驗。投資經理亦須獨立於受託人、保管人及保管人的任何獲轉授人。

投資管理職能可轉授予符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一般規例》)要求的公司或法團,但須先取得受託人核准。獲轉授人本身亦須符合上述獨立性要求;轉授後的投資活動仍受法定投資限制約束。[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5.7.1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准許投資項目 Permissible Investments

股票及其他證券的准許類別包括核准證券交易所的已繳足股款上市股份、獲積金局核准的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以及在若干核准交易所上市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權益。其他獲積金局核准的上市證券包括已繳足股款、基礎股份亦已上市的單據或憑證,例如美國預託證券(ADR)及環球預託證券(GDR)。未繳足股款的股份不得購入,集體投資計劃股份一般亦不屬准許項目;部分股票、其他證券,以及獲特定准許的認可單位信託和認可互惠基金投資,須遵守訂明限額。

銀行「純」存款須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或合資格海外銀行,並遵守適用的百分比限制。銀行本身合資格,並不代表基金可把任何比例的資產集中存放於該銀行。

債務證券有不同的合資格途徑:由政府或地位相若的機構發行或擔保;符合積金局的信貸評級要求;或符合上市途徑的條件。上市途徑要求債務證券在核准交易所上市,而發行或擔保公司的股份亦須在該交易所或另一核准交易所上市。可轉換債務證券則可透過符合信貸評級要求,或同時符合債務證券在核准交易所上市及可轉換為核准交易所上市股份的條件而合資格。

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認股權證及貨幣遠期合約均可能屬准許投資,但使用時須符合《一般規例》的限制。某類工具列入准許範圍,並不表示其用途或投資金額不受限制。[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5.7.2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其他投資限制 Other Investment Restrictions

分散投資的一般規則,是把同一人士發行的證券及其他准許投資合計,通常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10%。僱主營辦計劃另有相關投資限制:投資於參與僱主或其聯繫人的股份或其他證券,合計不得超過計劃資產的10%。前者針對單一發行人,後者須合計參與僱主及其聯繫人的相關投資。

成分基金及APIF均不得借入證券。基金可借出所持證券,但借出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並須符合相關法例及指引的其他要求。證券借出的10%上限與單一發行人的10%上限,是兩項獨立限制。

借入款項只可用於向成員或就成員支付累算權益,或結算購入證券或其他投資的交易;即使用途合資格,仍須符合《一般規例》的其他條件。因此,不能把准許借入款項作交易結算,理解為基金可為任何用途舉債。

基金不得購入會令其承擔無限潛在法律責任的證券。判斷時須考慮證券附帶的責任,而不能只看購入價格或預期回報。[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5.7.3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港元貨幣風險 Hong Kong Dollar Currency Exposure

每項強積金成分基金須維持至少30%的港元貨幣投資。合資格港元投資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以港元計價,以及價值不與外幣掛鈎。因此,一項產品即使以港元計價,只要價值與外幣掛鈎,便不能單憑其計價貨幣計入這項要求。

貨幣遠期合約可用以符合這項要求,評估時須考慮合約對港元貨幣風險的效果。例如,總資產為港幣1億元、沒有相關貨幣遠期合約的基金,須至少持有港幣3,000萬元的合資格港元投資;基金單位價格以港元列報,本身不足以證明達標。[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5.7.4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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