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因素 Underwriting Factors
核保的目的,是把每宗投保個案歸入合適的風險類別,令保費公平反映風險,並防止逆選擇。核保人員主要依據投保書的資料,並可參考代理人報告、醫療報告及其他查詢結果。
身體因素包括年齡、性別、體格(身高與體重的比例)、現時健康狀況、個人病歷及家族病史。一般而言,年齡越大,死亡率越高;女性的死亡率通常低於男性。家族病史有助核保人員判斷受保人是否較易患上某些具遺傳傾向的疾病,例如糖尿病或心臟病。
生活因素包括職業、業餘嗜好、吸煙及飲酒等習慣、居住地及旅遊情況。高危職業或賽車、潛水等活動,即使受保人身體健康,亦可能增加意外身故的風險;吸煙者的保費通常高於非吸煙者。
核保人員亦會考慮財務狀況、可保權益及投保計劃。保額若明顯超出受保人的收入或財務需要,可能反映道德風險或逆選擇。保險人可按風險收取不同保費,但在香港,《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及《殘疾歧視條例》(第 487 章)一般要求有關差別待遇須建基於可合理依賴的精算或其他數據,並須合理。
醫療報告 Medical Reports
保險人不會要求每名受保人都接受體檢。免體檢限額通常按年齡及保額釐定:年齡較輕、保額較低的個案,一般可憑投保書的健康問題核保;年齡或保額超出限額,便可能須接受體檢。限額由個別保險人自行訂定。
免體檢並不等於無須披露健康狀況。投保人及受保人仍須如實回答健康問題並披露重要事實;若答案顯示有健康問題,即使保額在限額之內,保險人仍可要求提供醫療證據。接受體檢亦不會免除這項披露責任。
體檢報告由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生於檢查後填寫,可按需要附上血液、尿液或心電圖等化驗結果。主診醫生報告則由曾診治受保人的醫生提供,內容是其病歷、診斷、治療及康復情況,兩者不應混淆。
保險人向主診醫生索取報告前,須先取得受保人的書面授權,投保書通常已載有這項授權。這些報告屬敏感的個人資料,其收集及使用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
次標準人壽及核保措施 Sub-Standard Life and Underwriting Measures
核保結果大致分為標準承保、次標準承保、延期及拒保,部分保險人亦設有優於標準的類別。次標準人壽是指預期死亡率高於標準、但仍可按特別條款承保的受保人。評分制度常以 100 為標準基數,不利因素加分,有利因素減分;例如總分 150,即表示預期死亡率約為標準的 150%。各評分範圍對應的決定由保險人自行訂定。
應按額外風險的變化模式選擇措施。額外風險大致不變(例如高危職業),適合收取定額額外保費,即每千元保額每年加收固定金額。額外風險逐漸遞減(例如手術後逐步康復),適合採用留置權或有期限的定額額外保費。額外風險逐漸遞增(例如某些慢性疾病),適合採用增加年齡或百分比額外保費。
增加年齡是按高於實際年齡的年齡計算保費,例如 35 歲的受保人按 40 歲收費。留置權則是按標準保費承保,但如受保人在指定期間內身故,身故賠償會按預定金額扣減,扣減額通常逐年下降。這裏的留置權只是減少賠償的安排,與一般財物的留置權不同。
其他措施包括以不保事項剔除特定風險(例如私人飛行活動)、降低保額或改為風險較低的計劃。如病情尚未明朗,保險人可延期考慮;如風險過高,則可拒保。保險人以特別條款承保,法律上屬反要約,須經投保人接受,合約才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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