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手續 Application Procedure
投保書是保險人評估風險的主要依據,一般包括個人資料、投保計劃、受益人及健康資料等部分。投保人及受保人(如非同一人)須親自閱讀及簽署;受保人未成年時,通常由父母或合法監護人處理。
最高誠信原則適用於投保過程:投保人及受保人須如實披露重要事實。即使由中介人代填,簽署人仍須核對內容;中介人不得誘使客戶隱瞞資料,亦不應要求客戶在空白投保書上簽署或代客戶簽名。
中介人一般亦須查核客戶身份及提交中介人報告。保險人其後進行核保,可能要求體格檢查或其他資料,結果可以是按標準條件承保、附加條件或加費承保、延期或拒保。
收據及保單生效 Receipts and Policy Effectiveness
客戶繳付保費後應取得正式收據作為憑證。為減低保費被挪用的風險,支票應以保險人為抬頭,並避免以現金交予中介人。
繳付首期保費並不必然表示保障已經開始。保單何時生效,須視乎保險人是否已接受投保、首期保費是否已繳付,以及投保書或保單列明的其他條件,例如受保人的健康自投保後沒有重大變化。
部分保險人會在收取首期保費時發出條件式收據。「可保性」類別一般規定,只要受保人在指定日期(例如投保日或體檢日)符合保險人的承保標準,保障便由該日開始,即使受保人在批核前身故亦然。「批准」類別則須待保險人批准投保後,保障才開始。實際效果以收據條款為準。
顧客服務方針及標準 Client Service - Policies and Standards
長期保險合約可延續數十年,因此客戶服務不止於銷售。保險人應訂立清晰的服務方針及標準,涵蓋報價、發出保單、處理保單更改、索償及投訴等環節,並以此監察服務表現。
持牌保險中介人須誠實、公平及以應有的謹慎對待客戶,適時提供準確資料,並妥善處理客戶查詢。常見的售後服務包括協助更改地址或受益人、提醒繳費及解釋保單週年資料。
客戶如有投訴,應先獲得清晰的途徑向保險人或中介人反映;個人保單持有人其後亦可考慮向保險投訴局求助。
冷靜期 Cooling-Off Period
《冷靜期指引》(指引29)賦予個人長期保險保單持有人一段冷靜期,讓其在投保後重新考慮。冷靜期為緊接保單交付日,或緊接向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發出通知書(告知保單已備妥及冷靜期屆滿日)當日之後的 21 個曆日,以較早者為準。
保單持有人如欲取消保單,須在冷靜期內向保險人發出經簽署的書面通知。一般情況下,保險人須退還已繳保費,無須客戶解釋原因。
投資相連保單的退款可能須按市值調整:如相關投資價值下跌,退款可能低於已繳保費。考試常見陷阱是把冷靜期的起計日誤當作保單生效日或投保日。
轉保 Policy Replacement
轉保是指終止或減少現有保單的保障,並以新保單取代,例如退保後購買另一份保單。轉保本身並不違法,但必須真正符合客戶利益,不能只為賺取新佣金。
中介人應協助客戶比較新舊保單,並清楚解釋可能的不利後果:退保費用及退保價值損失;因年齡增長而令保費上升;須重新核保,甚至可能遭加費或拒保;不可爭議期及自殺條款的期限可能重新起計;原有保障未必包括在新保單內。
投保文件通常會要求客戶聲明是否涉及轉保,並確認已明白相關後果。客戶一般不應在新保單獲批前終止舊保單,以免出現保障空檔。
長期保險保單利益說明 Benefit Illustrations for Long Term Insurance Policies
《長期保險保單利益說明指引》(指引28)旨在讓客戶看清楚所繳保費與未來可能利益之間的關係。利益說明須分開顯示保證及非保證利益,方便客戶判斷哪部分有合約承諾。
分紅及萬用壽險等涉及非保證利益的產品,說明通常按現行假設,並另列較樂觀及較悲觀的情境。這些數字只屬說明,不是預測或承諾,實際結果可能較高或較低。
中介人應使用保險人提供的版本,不得自行修改數字或只挑選有利情境,並須解釋已繳保費總額、退保價值及身故利益等項目。
派發保單紅利 Distributions of Policy Dividends
保單紅利只適用於分紅保單,主要來自保險人的實際死亡率、開支及投資表現優於定價假設而產生的盈餘。保險人按其分紅政策並參考委任精算師的意見釐定紅利。紅利並非保證,過往派發紀錄亦不代表將來表現。
常見的紅利選擇包括:領取現金、留存保險人累積生息、扣減應繳保費,以及購買增額繳清保險。累積紅利的利率一般亦非保證。
部分分紅產品以歸原紅利或終期紅利形式分配盈餘。前者一經宣派通常成為保單利益的一部分;後者一般只在身故、期滿或退保等情況才支付,而且金額可予調整。具體條款以保單為準。
《承保長期保險業務(類別C業務除外)指引》(指引16) Guideline on Underwriting Long Term Insurance Business (Other Than Class C Business) (GL16)
指引16適用於類別C(相連長期保險)以外的長期保險業務,例如分紅、萬用壽險及定期保險。類別C業務則另受《承保類別C業務指引》(指引15)規管,兩者不可混淆。
指引的重點是令保險人公平對待保單持有人,尤其是利益可予調整的保單。保險人應就釐定及調整非保證利益訂立清晰的原則及管治安排,並顧及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
保險人亦須向公眾提供有關資料,包括分紅理念及實現率。實現率比較實際派發與原先說明的非保證利益,可讓客戶了解過往兌現情況,但並不保證未來結果。
《財務需要分析指引》(指引30) Guideline on Financial Needs Analysis (GL30)
財務需要分析是向客戶提供長期保險建議前的重要步驟,目的是了解客戶的實際需要,從而判斷產品是否合適,而不是單憑佣金或產品賣點作出建議。
分析通常涵蓋客戶的財務目標及保障需要、收入、資產與負債、可負擔的保費水平和供款年期,以及考慮投資相連產品時的風險承受能力。
中介人應按分析結果解釋建議的理據,並妥善記錄。要留意財務需要分析不等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前者評估整體需要及負擔能力,後者只集中於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的程度。
重要資料聲明書——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壽險保單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
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或人壽保單時,須閱讀及簽署這份重要資料聲明書,以確認明白在香港投保的重要事項。文件應在投保過程中完成,不能在事後才補交了事。
聲明書提醒客戶留意保單屬香港保險合約、須受香港法律規管,並須注意內地有關外匯及跨境資金流動的規定、貨幣風險及保費負擔能力等問題。聲明書不會令這些風險消失,也不代替財務需要分析。
香港持牌保險中介人不得在內地進行未獲准許的保險銷售活動。因此,投保及簽署手續應在香港進行,不得把文件帶到內地讓客戶簽署。
送贈禮品指引(指引25) Guideline on Offering of Gifts (GL25)
指引25關注以禮品推廣保險可能分散客戶注意力,令客戶因贈品而非保單是否合適而作出投保決定。送贈禮品不得削弱適合性評估,也不得取代財務需要分析或產品解釋。
禮品的資格、條款及限制必須清楚、準確,不得誤導客戶;亦應列明例如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時如何處理禮品。禮品不是保單利益的一部分,不應與保證利益混為一談。
中介人不應以禮品誘使客戶轉保或購買不合適的保單。如涉及向其他人的代理人提供利益,亦須留意《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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