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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QE 卷三 · IV.xii

自殺除外責任 Suicide Exclusion

自殺除外責任條款針對逆選擇:受保人如在指定期間內(通常為保單發出或復效起計一年)自殺,保險人一般只須退還已繳保費,不計利息;期滿後自殺,則一般須全數支付身故保險金。

條款的目的 Purpose of the Clause

人壽保險承保身故風險,但人人都可能因保單而面對道德風險。如果有人已打算自殺,才購買高額保障留給家人,保險人便會承受不公平的風險,其他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亦會受損。這正是逆選擇的典型例子。

條款的期限有限,因為自殺的念頭通常不會持續多年。受保人投保一段時間後才自殺,一般難以視為投保時已有預謀;此時支付身故保險金,亦可保障倚靠該保單的家人。

常見條款內容 Typical Terms

除外期通常為一年,亦有保單訂為兩年,因此實際期限應以保單條款為準。一般而言,條款適用於受保人「不論神智是否清醒」的自殺,以免在索償時爭論死者當時的精神狀況。

受保人在除外期內自殺,保險人不會支付保額,但一般須退還已繳保費,不計利息,並扣除保單欠款(例如未償還的保單貸款)。保單本身並非因此自始無效,只是保險人的給付責任受到限制。受益人的權利同樣受此條款約束。

受保人在除外期屆滿後自殺,保險人一般須按保單條款全數支付身故保險金,但須扣除保單欠款。

除外期的起計日 When the Period Starts

除外期一般由保單發出日起計。保單失效後復效,除外期通常由復效日重新起計,因為復效時同樣可能出現逆選擇:已有自殺念頭的人可能為取得保障而恢復保單。

部分保單亦規定,如保額其後經核保而增加,增加的部分另設除外期,由增額生效日起計;原有保額則不受影響。具體安排須參閱個別保單條款。

與其他條款的分別 How It Differs from Other Provisions

不可爭議條款限制保險人在指定期間後,以未披露或失實陳述等理由質疑保單的效力;自殺除外責任則針對特定死因,限制保險人須支付的金額。兩者作用不同,須按各自條款分開考慮。

意外死亡利益附加保障一般把自殺及蓄意自我傷害列為除外責任,而且不設期限。因此,受保人即使在基本保單的除外期屆滿後才自殺,基本保單雖須賠付,附加的意外死亡利益一般仍不會支付。

保險人如援引此條款拒絕支付保額,一般須負責證明受保人的死因確屬自殺。如證據不足,例如只能確定受保人從高處墮下,保險人便不能單憑推測引用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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