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效的意義 What Reinstatement Means
保費在寬限期屆滿後仍未繳付,而保單又沒有其他安排(例如自動保費貸款)維持效力,保單便會失效。復效是指在保單失效後,按保單條款恢復其效力。
復效條款給予保單持有人申請恢復原保單的權利,但這項權利附有條件,並非自動生效。可申請的期限及具體條件均以個別保單條款為準,考生不應假設所有保單都相同。
復效的一般條件 Usual Conditions for Reinstatement
常見條件包括:(一)在保單訂明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二)提交令保險人滿意的可保證明,例如健康聲明或體格檢查報告;(三)繳清所有欠繳保費連利息;(四)償還或重新安排尚欠的保單貸款連利息。
保險人要求可保證明,是為了防止逆選擇:健康已轉差的人較有動機恢復保障。失效時間較短時,保險人可能只要求簡單的健康聲明;若受保人的風險已明顯上升,保險人可拒絕申請或按保單條款及其核保準則處理。
已退保並領取退保價值的保單,合約已告終止,一般不能復效;保單持有人如仍需要保障,通常須另行投保。
復效與寬限期及新保單的分別 Reinstatement Compared with the Grace Period and a New Policy
寬限期內保單仍然有效,保單持有人只須補繳保費,毋須提交可保證明。復效則發生在保單失效之後,須符合保險人的復效條件,而保障要待申請獲批准後才恢復。
與投保新保單相比,復效的保費一般仍按原投保年齡計算,通常低於按現時年齡計算的保費。原保單的條款亦得以保留,而累積的現金價值及保單年期可以延續。
不過,復效須一次過清繳欠款,短期資金壓力可能較大。若欠款龐大,或原保單已不切合需要,保單持有人應比較復效與新保單的總成本及保障內容,才作決定。
復效的法律效果及限制 Effects and Limits of Reinstatement
復效並不會追溯保障失效期間發生的事故。受保人如在失效期間身故,而復效申請尚未獲批准,又沒有不沒收利益(例如展期定期保險)生效,保險人一般毋須按原保額賠付。
申請復效時,申請人同樣須遵守最高誠信原則,如實披露重要事實。很多保單訂明,可爭議期會就復效申請內的陳述由復效日起重新計算;因此即使原保單已過可爭議期,保險人仍可能以復效申請中的失實陳述為由提出爭議。自殺條款會否重新計算,亦須視乎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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