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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QE 卷三 · IV.ii

不可異議條款 Incontestability Provision

不可異議條款限制保險人的權利:保單在受保人在生期間生效滿指定期間(通常為兩年)後,保險人一般不得再以不披露或失實陳述為理由質疑保單的效力,但保單訂明的例外情況(例如欺詐)除外。

條款的意思及目的 Meaning and Purpose

按照最高誠信原則,如投保人不披露重要事實或作出失實陳述,保險人一般有權使保單無效。若這項權利沒有時限,保單持有人即使已繳費多年,仍可能因投保時的陳述而失去保障。不可異議條款正是為這項權利設定時限的保單條款。

條款對雙方都有作用:保險人有一段合理時間調查投保資料;期間屆滿後,保單持有人及受益人則可安心,不必擔心保險人在多年後翻查舊事。此外,受保人身故後已無法解釋當年的答案,條款亦可避免受益人在這種不利情況下面對爭議。

條款並非鼓勵隱瞞。投保人仍須履行披露責任,條款只是限制保險人在指定期間屆滿後可以使用的補救方法。

可異議期如何計算 How the Contestable Period Works

可異議期通常為兩年,一般由保單發出日期或保單訂明的生效日期起計,準確計算方法以保單條文為準。

關鍵在於保單必須在受保人「在生期間」生效滿整段期間。如受保人在兩年內身故,這項條件便無法達成;即使索償在兩年後才提出,保險人仍可就不披露或失實陳述提出異議。

如失效保單其後獲得復效,通常會就復效申請所作的陳述另行計算一段可異議期。因此,保險人可在該段期間內,以復效申請中的不披露或失實陳述為理由提出異議。

條款不影響的事項 What the Provision Does Not Affect

欺詐:不少保單明文保留保險人在欺詐情況下的權利,因此期間屆滿後,一般只有無意或疏忽的不披露及失實陳述才受條款保障;欺詐的處理以保單條文為準。

繳付保費:條款不會免除繳費責任。保單如因欠繳保費而失效,保險人不是在質疑保單當初是否有效,所以不受條款限制。

保障範圍:條款處理的是保單是否有效,不會擴大保單的保障。保險人按除外責任(例如自殺條款)或保障條件拒絕不屬承保範圍的索償,並不等於對保單提出異議。部分保單對附加保障另有安排,須細閱有關條文。

誤報年齡:由誤報年齡條款另行處理。即使可異議期已過,保險人仍可按受保人的正確年齡調整保險利益,而不是使保單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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