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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QE 卷三 · IV.iii

寬限期 Grace Period

寬限期是續期保費到期後的一段額外繳費時間,通常為 30 或 31 日,期內保單繼續生效,避免保單持有人因一時遺忘或資金周轉問題而令保單失效。如受保人在期內身故,保險人仍須賠付,但會從身故賠償中扣除逾期保費。

寬限期的意義及目的 Meaning and Purpose

寬限期條款容許保單持有人在續期保費到期日之後的指定期間內繳付保費,而保單在這段期間仍然生效。期限以保單條款為準,通常為 30 或 31 日。

條款的目的是防止保單無意中失效。保單持有人可能忘記繳費,或一時資金不足;如果保單在到期日翌日便告失效,他們可能要重新投保,而屆時年齡已增長、健康亦可能轉差。寬限期同樣有利於保險人,因為保單得以持續,業務亦較穩定。

適用範圍 When It Applies

寬限期適用於首期以後的續期保費,不論繳費方式是按年、半年、季度或按月。首期保費不獲寬限:一般而言,首期保費未繳付,保障尚未開始,因此沒有可以延續的保障。

整付保費保單在開始時已繳清全部保費,其後沒有續期保費到期,所以寬限期在這類保單中沒有實際作用。

要注意,保單持有人並無法律責任繳付續期保費。保險人不能入稟追討未繳保費,只能按保單條款處理,例如讓保單失效。

寬限期內的保單狀況 Status of the Policy During the Grace Period

在寬限期內繳付保費,保單會如常延續,無須提交新的可保證明,一般亦不收取利息或罰款。

如受保人在寬限期內身故,而逾期保費尚未繳付,保險人仍須按保單賠付,但會從賠償額中扣除該筆逾期保費。例如保額為港幣 100 萬元、逾期保費為港幣 2 萬元,賠償額便是港幣 98 萬元。

寬限期屆滿後 After the Grace Period Ends

如寬限期屆滿仍未繳付保費,而保單沒有其他安排可以維持保障,保單便會失效。沒有現金價值的保單,例如一般定期保險,通常屬於這種情況。

具現金價值的保單則可能有其他出路。如保單設有自動保費貸款條款,而現金價值足夠,保險人可把保費作為保單貸款墊支,令保單繼續生效,貸款須計息。保單持有人亦可能按條款選擇退保取回退保價值,或轉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已失效的保單可按復效條款申請恢復效力,但這並非寬限期的延伸。復效一般須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提供可保證明,並補繳欠繳保費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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