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IIQE
  3. IIQE 卷三
  4. IV. 闡釋人壽保險單

IIQE 卷三 · IV.iv

受益人的指定 Beneficiary Designation

受益人是獲指定在受保人身故時收取身故賠償的人士;保單持有人可指定第一受益人及後備受益人,而受益人屬可撤銷或不可撤銷,決定了保單持有人處理保單的自由。在香港,受保人為配偶或子女的利益而投購的自身人壽保單,更可依法成立信託,令保險金不屬其遺產。

受益人的角色 The Role of the Beneficiary

受益人是由保單持有人指定、在受保人身故時收取身故賠償的人士。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以外的不同人士,應試時要先分清三者。受益人一般只涉及身故賠償;退保價值和滿期金通常歸保單持有人所有。

可保權益是在投保時,就投保人與受保人之間的關係而作出判斷。受益人本身無須對受保人的生命具有可保權益,因此朋友或親屬都可以獲指定為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的實際好處,是保險人可在收到合資格的索償文件後,把保險金直接付予受益人,款項無須經遺產分配。如沒有指定受益人,而保單持有人同時是受保人,保險金便會撥入其遺產;如保單持有人是另一人而仍然在世,保險金一般付予保單持有人。

第一受益人與後備受益人 Primary and Contingent Beneficiaries

第一受益人(又稱主要受益人)在受保人身故時優先收取保險金。後備受益人只會在所有第一受益人均已不在世,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領取時,才有權收取。如同時指定多名受益人,保單持有人可訂明各人所佔的比例。

如受益人先於受保人身故,便不能收取保險金,款項亦不會因此撥入該受益人的遺產(保單另有訂明則除外);權利會按指定次序轉至其他受益人。如再沒有在世的受益人,保險金便按上一節所述付予保單持有人或其遺產。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為而得益。受益人如非法殺害受保人,便不能領取保險金,但這不一定令保單本身失效。

可撤銷與不可撤銷受益人 Revocable and Irrevocable Beneficiaries

可撤銷受益人的指定可由保單持有人按保單訂明的程序(通常是向保險人發出書面通知)更改,無須該受益人同意。在受保人身故前,這類受益人只有收取保險金的期望,而沒有既得權利;保單持有人可自行退保、申請保單貸款或轉讓保單。

不可撤銷受益人則享有既得權利。未經其同意,保單持有人不得更改該項指定,亦不得作出會損害其權利的行為,例如退保、申請保單貸款或絕對轉讓保單。繳交保費則不會損害其權利,無須取得同意。

兩者最常見的考點,在於保單持有人是否仍保留對保單的控制權。由於不可撤銷的指定會大幅限制這種控制權,投保前應清楚說明其後果。

香港的法定信託 The Statutory Trust in Hong Kong

根據《已婚者地位條例》(第 182 章)第 13 條,任何人就其本人生命投購保單,並在保單中表明是為其配偶或子女的利益,該保單即以他們為受益對象成立信託。

信託目的尚未完成期間,有關保險金不屬受保人遺產的一部分,亦不用於償還其債務。這對負債人士的家人尤其重要;相反,撥入遺產的保險金一般可用於清償遺產的債務。

但這項保障有例外:如證實投保及繳付保費是意圖欺詐債權人,債權人有權從保險金中取回相等於已繳保費的款額。此外,這項規定只適用於受保人以本人生命投保,並以配偶或子女為對象的情況;僅指定兄弟姊妹、朋友或業務夥伴為受益人,並不會因這項規定而成立信託。

本節練習

8 題練習 · 進度與全卷練習共用

載入題目中…

快捷鍵:1–4 選擇,Enter 核對/下一題,← → 切換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