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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QE 卷三 · IV.i

完整合約條款 Entire Contract Provision

完整合約條款訂明,保單連同構成其一部分的投保申請書、附約及批單,就是保險人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的全部合約。合約以外的口頭承諾或宣傳資料不屬合約條款,而更改條款須由保險人正式批准並以書面作實。

條款的內容 What the Provision Says

完整合約條款界定合約的範圍:保險人與保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和責任,以保單文件及明確構成保單一部分的文件為準。這些文件通常包括保單本身、投保申請書(一般附於保單或列明為保單一部分)、附約及批單。實際措辭以個別保單為準。

不屬於這個範圍的資料,一般不是合約條款,例如宣傳單張、未納入保單的利益說明、代理人的口頭解釋或訊息,以及保險人的內部核保指引。

對雙方的作用 Why It Matters to Both Parties

對保單持有人而言,條款帶來確定性:只要查閱手上的合約文件,便知道自己的權利和責任。保險人不能以合約以外的文件,例如內部指引或事後發出的通告,增加限制或不保事項。

對保險人而言,條款可防止合約被未經批准的陳述改變。代理人的口頭承諾若與保單不符,不會因此成為保單條款。

由於投保申請書是合約的一部分,申請書內的資料亦在合約範圍內。若資料有失實陳述或未披露重要事實,保險人仍可依據申請書處理,但須受相關法律及其他保單條款(例如不可爭議條款)限制。

更改合約條款 Changing the Contract

保單條款一般只可由保險人的獲授權人員批准,並以批單等書面形式更改。銷售保單的持牌保險代理人或持牌保險經紀,無權自行更改或豁免保單條款,手寫修改亦不會令更改生效。

合約由雙方訂立,保險人一般亦不能單方面削減已生效保單的保障。若要新增不保事項,須按保單條款或經雙方同意,並正式納入合約。

香港的實務提醒 Practical Points in Hong Kong

完整合約條款決定哪些內容屬於合約,並不代表中介人可以隨意作出承諾。持牌保險中介人仍須遵守《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下的操守要求,向客戶作出誤導性陳述可引致保險業監管局的紀律處分,客戶亦可循適當途徑投訴或尋求法律補救。

實務上,保單持有人收到保單後應細閱內容,並核對申請書副本是否正確。如發現不符,應盡快向保險人提出。中介人解釋產品時,亦應以保單條款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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