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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QE 卷三 · IV.ix

轉讓 Assignment

轉讓是保單持有人把人壽保單下的權利轉移給受讓人,可分為全部權利永久轉移的絕對轉讓,以及作為貸款抵押的抵押轉讓。受讓人無須具有可保權益,但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而其權利亦不會優於轉讓人原有的權利。

人壽保單轉讓的性質 Nature of Assigning a Life Policy

轉讓是指保單持有人(轉讓人)把保單下的權利,例如收取保單利益、退保或申請保單貸款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受讓人)。人壽保單本身是有價值的財產權益,因此可以贈與、出售或用作貸款抵押。

除非保單條款另有限制,人壽保單一般可以自由轉讓,無須事先取得保險人同意,這一點與財產保險不同。財產保險的轉讓通常須事先取得保險人同意,因為保險人須視乎投保人的個人情況承保;人壽保險的風險則取決於受保人,不會因保單易手而改變。

可保權益只須在投保時存在,所以受讓人無須對受保人的生命具有可保權益。轉讓亦不會更改受保人,保單仍然以同一人的生命為承保對象。

絕對轉讓與抵押轉讓 Absolute and Collateral Assignment

絕對轉讓是把保單的全部權利永久轉移給受讓人,可以是贈與,也可以是有償出售。受讓人成為新的保單持有人,可自行退保、申請保單貸款及行使保單賦予的其他權利;轉讓人則不再享有這些權利,亦無權單方面取回保單。

抵押轉讓(又稱有條件轉讓)是以保單作為債務的抵押,常見於向銀行借貸。受讓人的權益以尚欠的債務為限:如受保人在還款前身故,受讓人從保單利益中收取尚欠款項,餘額則按保單安排支付予受益人或其他應得的人。

債務清還後,受讓人的權益便告終止,保單權利重歸保單持有人。實務上,通常會辦理重新轉讓(reassignment)並通知保險人,以確保記錄清晰。

形式、通知及優先次序 Formalities, Notice and Priority

轉讓應以書面作出,並由轉讓人簽署。根據《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 23 章)下有關法定轉讓的規定,轉讓須為絕對(而非只以押記方式作出)、以書面簽署,並已向保險人發出明確書面通知,受讓人才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保險人追討。未符合這些要求的轉讓,仍可能在衡平法上有效,但受讓人一般須聯同轉讓人一起提出訴訟。

保險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前,不受轉讓約束。如保險人不知悉轉讓而已按記錄向原保單持有人或受益人付款,一般已解除其付款責任,因此受讓人應盡快發出通知。保險人確認收到通知,只表示已作記錄,並不保證轉讓有效。

如同一份保單先後轉讓給多於一名受讓人,優先次序一般取決於保險人收到通知的先後,而非轉讓的先後。不過,後來的受讓人如在取得權益時已知悉較早的轉讓,便不能憑較早發出通知而取得優先權。

受讓人權利的限制及對受益人的影響 Limits on the Assignee's Rights and Effect on Beneficiaries

受讓人取得的權利不會優於轉讓人原有的權利。保險人可以用原本可對轉讓人提出的抗辯對抗受讓人,例如保單因未披露重要事實而可被撤銷。未償還的保單貸款及利息,同樣可從應付款項中扣除。

轉讓本身不會令保單繼續生效。如保費未有繳付,保單仍可能失效或按不沒收條款處理,因此以保單作抵押的受讓人,通常會要求確保保費按時繳付。

受益人與受讓人並不相同:可撤銷受益人在受保人身故前只有期望,保單持有人一般可在無須其同意下作出轉讓;受讓人的權益在該範圍內優先於可撤銷受益人。不可撤銷受益人則享有既得權利,轉讓一般須取得其同意。如保單是以信託形式為配偶或子女的利益而持有,保單持有人同樣不能隨意處置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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