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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QE 卷三 · III.iv

醫療保險利益 Medical Benefits

自願醫保計劃是政府推行的自願參與計劃,透過標準計劃和靈活計劃訂明認可醫療保險產品的保障要求,合資格保費可獲扣稅。指引31則是保險業監管局就醫療保險業務向獲授權保險人發出的監管指引。

自願醫保計劃 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VHIS)

自願醫保計劃於 2019 年 4 月 1 日推出,由政府(現由醫務衞生局轄下的自願醫保計劃辦事處)負責推行。保險人和消費者均可自願參與。參與的保險人必須提供標準計劃,亦可另外提供靈活計劃;兩者統稱「認可產品」。保費由保險人自行釐定,政府並不劃一定價。

標準計劃是最低要求,主要特點包括:保證續保至 100 歲;續保時不會重新核保;每個保單年度的保障限額為 420,000 港元,不設終身保障限額;不設自付額。部分項目設有分項限額,例如訂明的非手術癌症治療每年 80,000 港元、精神科治療每年 30,000 港元、訂明診斷成像檢測每年 30,000 港元(另須承擔 30% 共同保險)。

投保前已有病症:如受保人投保時並不知悉,亦不能合理預期會知悉有關病症,標準計劃會按保單年度分階段賠償:第一年 0%、第二年 25%、第三年 50%、第四年起 100%。受保人已知悉的病症則須如實申報,由保險人核保決定承保條件。

靈活計劃的保障不得低於標準計劃,但可以加強,例如提高保障限額或擴闊保障範圍,亦可設自付額。扣稅方面,納稅人為自己或指明親屬繳付認可產品保費,在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下,每名受保人每個課稅年度最多可扣除 8,000 港元,受保親屬人數不設上限。非認可的醫療保單不能享有這項扣稅。

醫療保險業務指引(指引31) Guideline on Medical Insurance Business (GL31)

指引31由保險業監管局發出,對象是經營醫療保險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訂明保監局對這類業務的監管期望。它屬於監管指引,並非立法會通過的法例,亦不是保單條款;但保險人未有遵從,保監局在監管時可將此納入考慮。

醫療保單通常年年續保,而醫療費用又會不斷上升,保單持有人很依賴保單能否長期持續及保費是否合理。因此,應從公平對待客戶的角度理解這份指引:產品設計和定價要審慎,保障範圍、限額、不保事項及保費可能如何調整要清楚說明,核保和索償處理亦要公平。

不要混淆兩者:自願醫保計劃是政府推行的自願計劃,就認可產品訂明保障要求;指引31則是保監局對獲授權保險人的監管要求。本頁只概述指引的方向,具體要求請以保監局公布的指引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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