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 Annuities
年金是一份合約:保險人收取一筆過或分期繳付的保費後,按約定向年金領取人定期付款。人壽保險主要保障過早身故帶來的經濟損失,而終身年金則保障壽命過長的風險,兩者作用大致相反。在終身年金的安排下,較早身故者未領取的款項,會用於支持較長壽者的付款。
年金可按四個角度分類。(一)開始付款的時間:即期年金在購買後短時間內開始付款;延期年金則先經過一段延期期,其後才開始付款。(二)保費繳付方式:整付保費或分期保費;即期年金一般以整付保費購買。(三)付款期:終身年金付款至年金領取人身故;定期生存年金付款至約定期限屆滿或年金領取人身故,以較早者為準;確定年金則在約定期內付款,不論年金領取人是否在生。(四)涉及人數:聯合及最後生存者年金付款至最後一名在生者身故。
部分終身年金設有保障,以減輕年金領取人過早身故的影響。保證期年金在約定保證期內必定付款,年金領取人若在期內身故,餘下款項付予受益人;退款年金則退還已付購買價與已領年金之間的差額。這些保障會令相同購買價可得的年金金額減少。
年金的逆選擇方向與人壽保險相反:預期自己長壽的人較傾向購買年金。因此,保險人一般不要求年金申請人提供健康證明,並使用假設壽命較長的死亡率表定價。香港方面,年金屬長期業務中的A類「人壽及年金」。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須經保險業監管局認證,主要條件包括:總保費不少於港幣18萬元、保費繳付期及延期期各最少5年、年金領取人50歲或以上才開始收取年金,以及年金期最少10年。保單持有人可就所繳保費申請扣稅,與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合計,每個課稅年度上限為港幣6萬元。
退休金 Pensions
退休金是為成員退休後提供收入或款項的安排,資金一般來自僱主及/或僱員的供款。界定利益計劃按預先訂明的公式(通常與薪金及服務年資掛鈎)計算福利,資金不足的風險主要由僱主承擔。界定供款計劃的福利則取決於累積供款及投資回報,投資風險由成員承擔。保險人可透過退休計劃管理類別的長期業務(G、H及I類)參與這個市場。
香港有兩套主要法例。《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規管僱主自願為僱員設立的職業退休計劃,這類計劃須註冊或獲豁免,可以是界定利益或界定供款計劃,亦可透過保險安排設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則訂立於2000年12月1日實施的強積金制度,屬以信託形式運作的界定供款制度。兩者均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執行,符合條件的職業退休計劃可申請強積金豁免。
除獲豁免人士外,18歲至未滿65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僱主及僱員各須按僱員有關入息供款5%。月入超過港幣30,000元的僱員,雙方的強制性供款上限各為每月港幣1,500元;月入低於港幣7,100元的僱員無須作強制性供款,但僱主仍須按5%供款。自僱人士同樣按5%供款,並適用相應的入息上下限。獲豁免人士包括家庭僱員、自僱小販,以及受法定退休金計劃保障的人士,例如公務員。
強制性供款一經支付便全數歸屬成員。除特定情況外,累算權益須保存至65歲才可提取,轉職並非提取理由。特定情況包括60歲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及身故。成員退休時可把提取的款項用於購買年金,把一筆資金轉化為定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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