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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QE 卷二 · II.iv

續保及取消 Renewals and Cancellations

一般保險續保構成新合約,最高誠信責任重新適用,續保條款通常可由雙方協商。取消則是在原定期滿前終止保障,須有法律依據、雙方同意或合約賦予的取消權,並遵守適用的通知及退費規定。

續保 Renewals

一般保險合約通常為期一年。續保時,雙方為下一個保險期訂立新合約,即使沿用原有保單文件亦然。保險人可重新評估風險是否可保,以及保費、保障範圍等條件;繼續保障所採用的條款須經保單持有人同意。

續保時,最高誠信責任重新適用。保單持有人須向保險人披露自合約訂立或上次續保後出現的重要事實,讓保險人根據最新資料作承保決定;上一年度沒有索償並不免除這項責任。

續保涉及要約與承約。一般而言,任何一方均沒有必須續保的責任,亦無須接受對方提出的特定條款。雙方可商議保費及其他條件,達成協議後才按議定條款續保。

在香港,保險人一般沒有法律責任提醒保單持有人續保,雖然實務上通常會發出續保通知書。若沒有提醒,保單持有人亦沒有採取行動,保障便於原定保險期屆滿時失效;這不稱為取消,因為取消是提前終止保障。

取消條款怎麽運作 Operation of Cancellation Clauses

訂立保險合約並不自動產生取消權。除法律容許或規定終止外,提前結束保障須經雙方同意,或依據合約明文賦予的單方面取消權。大多數一般保險保單設有取消條款:這類條款均賦予保險人取消權,通常亦賦予保單持有人取消權,但後者並非必然。引用取消條款的一方一般無須交代理由,仍須符合條款要求。

保險人按取消條款取消時,須遵守指定通知期限及方式,並按未屆滿期間比例退還保費。例如,提前7天以掛號信寄往保單持有人最後所知地址,可以是條款要求,並非所有香港保單的統一規定。若一年期保單由保障第66天起取消,退費為全年保費×300/365。保單持有人取消時,條款可能容許即時通知,或要求例如7天通知;退費可按短期費率或按比例計算,亦有保單只容許在本保險期內未有索償產生時由保單持有人取消。

短期費率表用於不足一年的保障,所收保費高於按全年保費比例計算的金額。以一個假設費率表為例,一個月收全年保費的20%、兩個月收30%、九個月收100%。若按此表在保障生效35天後取消,而35天被視為兩個月,保險人保留全年保費的30%,退還70%。這些只是示例,各保險人的費率表可以不同。

保險人實務上甚少引用取消條款,傳統上即使承保業績欠佳,也往往等候續保時才調整。不過,懷疑欺詐或賠償經驗極度惡化,包括影響整類業務的情況,可能促使保險人使用取消權。單憑懷疑欺詐,並不能免除按條款發出通知的要求;若欺詐能獲證實,保險人則可不依賴取消條款而即時終止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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