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保險 Household Insurance
家居保險以建築物及家居物件保障為主,可選擇純建築物、純家居物件或兩者兼備。建築物通常按指明危險承保,例如火災、附加危險及盜竊;家居物件則常按「全險」方式承保,但仍受除外責任限制。家居物件可包括長期同住家人的財物,以及未另行投保的住家傭工財物。部分保險人提供以新換舊保障,但衣物及鞋履等可屬例外。
附加保障可包括在指定地域內暫時搬離住所的家居物件、搬往新居途中的物件、遺失或被盜鎖匙的換鎖費用,以及雪櫃故障導致冷藏食物變壞的損失。建築物修復所需的建築師及測量師費用亦可受保。受保危險令住所不能居住時,受保住戶的替代住宿費用或受保業主的租金損失屬經濟權益保障。保單亦可提供香港境內的私人第三者責任保障、因火災或盜賊行為致死的整筆個人意外利益,以及維修服務轉介;家傭的責任保障適用於執行職務時,而公用部分的共同業主責任須留意明文保障及其他保單的重疊安排。
常見不保事項包括戰爭、暴亂、核子風險,以及替代住宿或租金保障以外的後果損失。無人居住條款須特別留意:例如,保單可要求預期連續無人居住超過30日時預先書面通知,並在超過該期限後暫停盜竊及洗衣機等漏水保障;30日是示例,並非所有保單的統一期限。「全險」財產保障附有自負額,其他某些危險亦可設自負額;自願承擔自負額可獲保費折扣。
傳統保費按建築物價值(不包括地基及土地)及/或家居物件價值計算,家居物件的費率通常較高。若保費以投保人選定的保額為基礎,保單設有比例分攤條款:出險時保額只有風險價值的80%,便只賠損失的80%,並以保額為限。另一種方式按單位總樓面面積收費並訂明責任限額,則不設比例分攤條款,受保損失可按適用限額賠付;指定物件的限額可透過加付保費提高。
家傭保險 Domestic Helper Insurance
家傭保險把僱主對家傭的責任保障與給予家傭的僱員利益組合起來,可獨立投保,亦可作為家居保單的自選保障。常見內容包括僱主責任、醫療費用、送返費用、個人意外利益及公眾責任;保費按每名家傭收取劃一金額。
送返費用保障處理家傭因身體狀況無法繼續受僱而返回原居國,或身故後運返遺體的費用。公眾責任保障則針對家傭在香港對第三者承擔的法律責任,須與僱主對家傭承擔的僱主責任分清。
部分保單另提供臨時家傭津貼,例如家傭住院超過3日後向僱主支付每日現金津貼;3日只是示例,實際觸發條件須看保單。其他可選利益包括家傭不辭而別、傷殘或身故時的替換費用,以及家傭不忠實行為令僱主蒙受的財務損失。
各部分保留其本身的限制及除外責任。個人意外保障可不保指定運動、自殺、分娩及懷孕等;醫療費用保障可不保已有病症、美容手術及例行身體檢查。某項開支對僱主而言確屬損失,並不代表必然符合相應保障的索償條件。
旅遊保險 Travel Insurance
旅遊保險以一籃子保障應付在香港以外旅遊時遇到的突發問題。疾病或意外身體受傷所需的醫療費用可獲彌償,另可有每日住院現金津貼及個人意外利益。各部分獨立按其保障條件判斷:醫療費用獲賠,不代表傷勢必然符合個人意外部分的傷殘定義;若條款只保障完全喪失功能,部分永久功能受損並不等同符合該定義。
取消旅程處理旅程開始前,因指明危險而不能成行的損失,包括已付而不能收回或必須支付的旅遊費用。縮短旅程則適用於旅程已在出發地以外開始後,因指明危險而無可避免地提早結束,可賠預付交通或住宿費用的損失及額外返程費用。保安局就目的地發出的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可列為指明危險;取消保障可要求警示在預定出發前指定期間內發出,例如7日內,須按條款判斷。
其他常見保障包括「全險」行李及個人物品保障、因盜竊等受保事故損失的個人金錢、補領旅遊證件及相關交通住宿費用、個人責任,以及緊急撤離或送返服務。航班延誤可支付指定金額;行李延誤可償付尋回行李或購買必需衣物及梳洗用品的費用。兩者均可設延誤門檻,例如超過6小時,並非任何短暫延誤均獲賠償。
計劃主要按保額、責任限額及利益金額區分,保費受地域、旅程日數及受保人數影響;經常旅遊者可選全年保單。投保程序通常簡便,個別風險核保較少。旅行社可持有總保險單,旅客只獲列出主要保障的保險憑證。各部分仍有相應除外責任,例如個人責任可不保使用汽車引起的責任,而大部分保障很可能設有自負額。
商業保險組合保單 Commercial Combined Policies
商業保險組合保單可把原本分開投保的多類保障放在同一份文件內,內容常按保險人或個別客戶的需要設計。組合保單的各部分分別核保及定價;一籃子保單則預設保障範圍限制、保額及責任限額,並採用不同的定價結構。兩者的分別不能單憑「同一份文件」判斷。
財產及經濟權益保險組合保單通常按「全險」方式,把實物損毀及營業中斷保障結合。責任保險組合保單通常包括公眾責任、產品責任及僱員補償責任;客戶亦可要求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或專業責任保障。責任保障不等同保障企業本身財物的損毀。
「傘括」類型組合保障可跨越財產、經濟權益及責任風險,並按個別受保人的需要設計。因此,不能假定所有這類保單都有相同保障或限制。受保人除希望以一份文件方便管理外,亦可能期望整體節省保費,但節省並非必然結果。
文件應清楚訂明各部分分別構成獨立合約。分開核保及定價本身並不足以確立這一點;若整份保單被理解為單一合約,違反看似只適用於某部分的條款,可能影響其他部分的索償。保證條款尤其重要,其效力不取決於事項的重要性或違反保證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保監局研習資料,第1.3.4節](https://www.ia.org.hk/en/supervision/reg_ins_intermediaries/files/P2_2022_StudyNotes_Eng_2023corrigendum.pdf#page=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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