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成為犯罪同伙 Beware of Becoming Partners in Crimes
保險詐騙是指以欺騙手段從保險人取得不應得的利益,例如虛報或誇大索償、蓄意製造損失,或在投保時故意隱瞞或虛報重要事實。在香港,這類行為可構成《盜竊罪條例》(第210章)下的欺詐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等罪行,屬刑事罪行,並非單純的合約糾紛。
中介人身處客戶與保險人之間,熟悉投保及索償程序,因此詐騙者往往想借助中介人。中介人即使只是「幫客戶一個忙」,例如略去客戶的某項病歷,或把出險日期說成在保單生效之後,也可能被視為協助或教唆詐騙,與客戶一同負上刑事責任。「客戶要求」或「自己沒有得益」都不能作為辯解。
除刑事後果外,參與詐騙的持牌中介人亦不再符合「適當人選」的要求,保險業監管局可對其作出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罰款或譴責等紀律處分,委任保險人亦可終止委任。詐騙的損失最終會反映在保費上,由誠實的保單持有人承擔,亦損害整個行業的聲譽。
保險中介人與保險詐騙的例子 The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nd Examples of Insurance Fraud
投保階段:協助或縱容投保人隱瞞重要事實,例如既往病症或過往索償紀錄;代客戶填上虛假答案或代客戶簽名;安排他人冒名接受體格檢查;以虛構客戶或「人頭」投保,以賺取佣金。
承保及保費處理:倒填暫保單或保單的生效日期,令已發生的損失看似在保障期內;簽發偽造的保單或暫保單;收取客戶保費後不轉交保險人,而挪為己用,令客戶以為自己受保。
索償階段:協助客戶就從未發生的損失索償、誇大損失金額、把不受保的損失偽裝成受保損失、蓄意製造意外(例如縱火或安排撞車),或隱瞞其他保單,就同一損失向多家保險人索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
防止詐騙的實際步驟 Practical Steps in Preventing Fraud
認識客戶:盡量親身會見客戶,核實身份證明文件,了解其職業、收入及投保目的,並判斷保額是否與其財務狀況及保險標的的價值相稱。
正確處理文件:讓投保人親自回答及簽署投保書,並提醒他必須如實披露重要事實;切勿讓客戶在空白表格上簽名,亦切勿代簽或擅改答案;絕不倒填任何日期;收取保費須發出正式收據,並按規定盡快轉交保險人。
留意詐騙警號,例如:投保或提高保額後不久即提出索償;保額與收入或標的價值不相稱;客戶對索償程序異常熟悉或急於結案;不願提供單據或堅持只用現金;近期出現財政困難;文件有塗改痕跡。警號本身不能證明有詐騙,但應多加查證。
發現可疑情況時,應按所屬保險人或公司的程序如實報告並保存紀錄,不應知情不報,也不宜自行與客戶對質或向客戶透露已被懷疑,以免對方掩飾證據。中介人並非調查員,查證工作應交由保險人或其委任的理賠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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