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賄賂條例》內容重點 Major Provisions of the POBO
《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第 9 條規管私營機構的貪污行為。凡「代理人」(即受僱於他人或代他人行事的人,例如保險公司職員、代表委任保險人的持牌保險代理)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就其主事人事務或業務作出或不作出某項行為的誘因或報酬,即屬犯罪。向代理人提供這類利益的一方同樣犯罪。此外,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載有虛假資料的收據、帳目或其他文件,亦屬違法。
「利益」的涵蓋範圍很廣,包括禮物、貸款、費用、報酬、佣金、職位、僱用、合約、服務及優待等。「款待」(即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同時提供的其他娛樂)不屬「利益」,但過度或頻密的款待可能令收受者難以秉公辦事,機構一般會自訂守則加以限制。
如代理人事先取得主事人許可,或在未經許可下接受利益後盡快申請並獲批准,則代理人及提供者均不屬犯罪。條例亦訂明:即使代理人其實無權作出有關行為、無意作出或最終沒有作出,都不能作為免責辯護;以「行業慣例」為由亦不能作為辯護。
第 9 條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罰款港幣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法庭亦可下令被定罪者交出所收受利益的款額或價值。檢控《防止賄賂條例》罪行須得到律政司司長同意。
舉報貪污 Report Corruption
任何人懷疑有貪污行為,都可以向廉政公署舉報。廉署舉報中心 24 小時運作,市民可致電舉報熱線 2526 6366、親身前往舉報中心或廉署分區辦事處、郵寄,或透過廉署網站提交舉報。舉報前無須先取得僱主或上司同意。
廉署會把舉報資料保密處理。條例亦訂明,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披露正接受調查人士的身份或調查詳情,屬於罪行。廉署接受匿名舉報,但舉報人如提供身份及聯絡方法,廉署較易跟進查問,調查亦會更有效。
明知虛假而向廉署作出舉報,本身亦屬違法。保險機構應在員工守則中訂明舉報渠道,鼓勵員工如實舉報懷疑貪污的情況。
廉政公署的服務 Assistance from the ICAC
廉政公署以「三管齊下」策略打擊貪污:執行處負責接受舉報及調查;防止貪污處負責審視制度及程序,堵塞貪污漏洞;社區關係處負責教育公眾及爭取社會支持。
防止貪污處為私營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公司)提供免費及保密的防貪諮詢服務,例如協助檢討理賠、採購及批核等程序,並協助制定員工行為守則。
社區關係處及由廉署成立的香港商業道德發展中心,為不同行業提供誠信及商業道德培訓、講座和參考資料,包括為保險業從業員而設的培訓材料。機構可利用這些資源提升員工的防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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