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洗錢 What is Money Laundering
洗錢是指把犯罪得益(例如販毒、詐騙、貪污所得)經過一連串處理,掩飾或隱藏其非法來源及真正擁有人,令這些資金看來像合法收入的過程。
洗錢的重點在於資金的「來源」不合法。在香港,有關罪行並不限於處理販毒得益,處理任何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亦屬違法。即使當事人本身沒有犯下上游罪行,只要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屬犯罪得益而仍然處理,亦可能觸犯洗錢罪。
什麼是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What is Terrorist Financing
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是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資金或其他財產,而意圖或知悉這些財產會被用作進行恐怖主義行為,或供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使用。
它與洗錢的主要分別在於:洗錢關注資金的非法「來源」,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則關注資金的「用途」。恐怖分子的資金可以來自合法途徑,例如薪金、捐款或業務收入,涉及金額亦可能很小,因此較難察覺。不過兩者都會用類似手法隱藏資金流向,所以通常一併規管。
什麼是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資金籌集 What is Proliferation Financing
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資金籌集是指提供資金或金融服務,以協助製造、取得、發展、儲存、運送或使用核子、化學或生物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包括相關的兩用物品(即同時具有民用及軍事用途的物品)。
與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一樣,擴散資金籌集的重點在於資金「用途」,資金本身可能來自合法業務。香港透過《聯合國制裁條例》(第 537 章)下的規例,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定向金融制裁,禁止向被指認的人士或實體提供資金或經濟資源;《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第 526 章)則管制可能協助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的服務。保險機構應把客戶及受益人與制裁名單進行篩查。
洗錢的階段 Stages of Money Laundering
洗錢一般分為三個階段,次序為存放、分層及整合。三個階段可以分開進行,也可能同時或重疊出現。
存放:把犯罪所得的現金放入金融體系,例如以大額現金繳付保費,或把現金分拆成多筆小額存款。
分層:透過多層複雜交易令資金與來源分隔,增加追查困難,例如購買保單後在冷靜期內取消或提早退保、要求把退款付予第三者,或利用保單貸款及多次轉讓。
整合:把已「洗淨」的資金以看似合法的形式重新投入經濟體系,例如以退保價值或保單賠償購買物業或投資業務。
保險業所面對的風險 Vulnerabilities in Insurance Industry
長期業務(特別是整付保費保單、投資相連保單及具現金價值的儲蓄型產品)最容易被利用作洗錢,因為這類保單可以累積價值、提早退保套現或轉讓,因此本港打擊洗錢的監管重點亦在長期業務。一般保險的洗錢風險相對較低,但並非不存在,例如虛報索償或多繳保費後要求退款。
常見警號包括:客戶不理會高昂的退保費用而提早退保;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要求退款付予第三者;由與客戶沒有明顯關係的第三者繳付保費;多繳保費後要求以另一種方式或付予另一戶口退款;以大額現金繳付保費;保單轉讓予沒有明顯關係的人士;頻繁更改受益人;客戶對保障內容不感興趣,只關心如何提早取回款項。
保險中介人往往是最先接觸客戶的人,若未有妥善認識客戶,便可能在不知情下協助洗錢。
關於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例 Legislation on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 405 章)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455 章)第 25 條訂明,任何人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販毒或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 500 萬元及監禁 14 年。
上述兩條條例的第 25A 條規定,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某財產屬上述得益,須盡快向獲授權人員(實際上即由香港警務處及香港海關合組的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不舉報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 5 萬元及監禁 3 個月。在處理有關財產前作出舉報並獲同意,或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主動舉報,可作為處理財產罪行的抗辯。任何人知悉或懷疑已有人舉報,而向他人披露可能妨礙調查的資料,即屬「通風報訊」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 3 年及罰款。這項舉報責任適用於任何人,不限於金融機構。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 575 章)禁止向恐怖分子或恐怖主義行為提供或籌集財產,亦設有類似的舉報責任及通風報訊罪行。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規定金融機構(包括經營長期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須履行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法定要求,保險業監管局是保險界的有關當局,可對違規者作出公開譴責、補救命令,以及最高為港幣 1,000 萬元或所得利潤(或所避免開支)三倍(以較高者為準)的罰款等。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指引3) Guideline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 (GL3)
指引3由保險業監管局發出,適用於經營長期業務的獲授權保險人及持牌保險中介人,就如何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提供實務指引。指引採用「風險為本」方針:機構須評估自身業務、客戶、產品、交付途徑及地域的風險,並按風險高低調配控制措施。
客戶盡職審查包括:識別及核實客戶身分;識別實益擁有人(例如擁有或控制公司超過 25% 股份或表決權的個人)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了解業務關係的目的及擬定性質;如有人代表客戶行事,亦須核實其身分及授權。人壽保單的受益人一般須在支付保單款項前核實身分。低風險情況可採用簡化盡職審查;高風險情況,例如涉及政治人物或高風險地區,則須進行加強盡職審查,包括取得高級管理層批准及查證財富及資金來源。
機構須持續監察業務關係及交易,委任合規主任及洗錢報告主任,並把可疑交易經洗錢報告主任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客戶盡職審查紀錄須在整段業務關係期間及結束後最少保存 5 年,交易紀錄則須在交易完成後最少保存 5 年。
機構亦須為員工及中介人提供打擊洗錢培訓,並篩查客戶是否在制裁或恐怖分子名單上。違反指引雖然本身不一定構成刑事罪行,但保險業監管局在考慮機構或中介人是否違規及是否適當人選時會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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