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歧視的法例 Legislation Addressing Discrimination
香港現時有四條反歧視條例:《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涵蓋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及餵哺母乳;《殘疾歧視條例》(第 487 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 527 章),保障須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人士;以及《種族歧視條例》(第 602 章),涵蓋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年齡並非這四條條例保障的特徵。
條例禁止的行為包括直接歧視(因某受保護特徵而給予較差待遇)、間接歧視(對所有人施加同一條件或要求,但某一群組能符合的比例明顯較小,而該要求又無合理理據支持),以及騷擾和使人受害的歧視(因某人曾投訴或協助投訴而對其不利)。
條例適用於提供貨品、設施及服務的範疇,保險亦屬其中。條例同樣適用於僱傭範疇,因此保險公司及中介機構在招聘及管理員工或代理人時亦須遵守。殘疾的定義相當廣泛,包括現有、過往、將來可能出現或被認定存在的殘疾,而因某人的「有聯繫人士」(例如子女)有殘疾而歧視該人,亦屬違法。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負責執行上述條例,處理投訴、進行調查及調停,並發出實務守則。受害人亦可在區域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追討損害賠償等補救。
保險中的「公平」歧視 ‘Fair’ Discrimination in Insurance
核保本身就是一種「區別」:保險人須把風險程度相近的人歸入同一類別,並按風險收取相應保費,才能做到公平保費,令低風險人士不必補貼高風險人士。這種有理據支持的區別稱為「公平」歧視。
《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都設有保險方面的例外情況:如差別待遇是參照可合理依賴的精算或統計數據而作出,並在顧及該等數據及其他相關因素後屬合理,便不屬違法。就殘疾而言,如沒有這類數據,差別待遇仍須在顧及其他相關因素(例如醫學意見)後屬合理。
常見例子:年金及人壽保險按可靠的死亡率表,對男性和女性採用不同費率;保險人根據醫療報告,就某種病況收取附加保費或加上除外責任。關鍵在於決定須以客觀證據為依據,並就申請人的實際情況作個別評估。
保險中的不公平歧視 Unfair Discrimination in Insurance
不公平歧視是指在沒有可靠數據或合理理據的情況下,因某人的受保護特徵而拒絕承保、收取較高保費、施加較差條款或提供較差服務。這類做法不受保險例外情況保障,可能違反反歧視條例。
常見例子包括:一律拒絕所有輪椅使用者投保,而沒有評估個別風險;依賴過時數據或刻板印象,例如拒絕一名早已康復的抑鬱症病人而不參考最新醫療證據;因申請人的種族或膚色而收取較高保費;因申請人須照顧年老父母或因其子女有殘疾而拒絕承保。
另一種不公平情況,是對屬同一風險類別的人收取不同保費或施加不同條款,這違反了公平保費的原則。
保險人及中介人應以客觀證據作個別評估,記錄作出決定的理據,並在拒保或加費時向客戶清楚解釋原因。代理人或僱員在執行職務時作出的歧視行為,保險人或僱主亦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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