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險中介人是保險經紀 If the Insurance Intermediary is an Insurance Broker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保險經紀是以保單持有人或準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身分進行受規管活動。換言之,客戶是主事人,經紀須向客戶履行代理人的一般責任,而不是向保險人負責。
經紀的主要責任包括:真誠並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以合理的謹慎和技能了解客戶需要,建議合適的保障,並為客戶選擇財政穩健、條款公平的保險人;清楚解釋保單條款、不保事項及收費;遵從客戶合法的指示;避免利益衝突,無法避免時須向客戶披露;不得賺取秘密利潤;妥善交代經手的款項;以及對客戶資料保密。
經紀既然是投保人的代理人,若知悉與風險有關的重要事實,便有責任向保險人披露。經紀沒有披露,法律上一般視作投保人沒有披露,保險人可能因此有權使保單失效,而經紀則可能要向客戶承擔責任。
如經紀疏忽,例如沒有按指示安排保險、安排了不合適的保障或延誤續保,令客戶蒙受損失,客戶可向經紀追討賠償。因此,持牌保險經紀公司須投購專業彌償保險,並把客戶款項存放在獨立的客戶帳戶,同時須遵守保監局發出的《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
如果保險中介人是保險代理人 If the Insurance Intermediary is an Insurance Agent
保險代理人是以一間或多於一間獲授權保險人(即其委任保險人)的代理人身分進行受規管活動,法律上的主事人是保險人。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的作為對保險人具約束力;客戶在授權範圍內向代理人繳付的保費或提供的資料,一般視作已交予保險人。
雖然代理人代表保險人,但仍須對保單持有人負上操守責任。保監局發出的《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要求代理人誠實、公平、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並以應有的謹慎、技能和勤勉辦事。具體而言,代理人須表明自己代表哪一間保險人;解釋產品的主要特點、不保事項及收費;按客戶的需要和財政狀況建議合適產品;提醒客戶須披露重要事實及不披露的後果;不得作出誤導或失實陳述;並須對客戶資料保密及迅速轉交保費。
應試時要分清兩者:經紀是客戶的代理人,可在市場上為客戶比較和挑選保險人;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只能推介其委任保險人的產品,不應自稱提供不偏不倚的全市場意見。委任保險人亦須負責監管其代理人的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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