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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VI. 保險業的規管架構

IIQE 卷一 · VI.ii

香港保險中介人的規管 Regulation of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in Hong Kong

自 2019 年 9 月 23 日起,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直接向保險中介人發牌及進行規管:任何人在業務過程中進行受規管活動,必須持有相關牌照,並須持續符合適當人選準則及操守要求。代理人代表委任保險人,經紀則代表保單持有人,同一人不可同時兼任兩種身分。

監管保險中介人的持牌制度的基本規定 Basic Requirements of the Licensing Regime for Regulation of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在 2019 年 9 月 23 日之前,保險中介人由三個自律規管機構負責規管:香港保險業聯會轄下的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及香港保險顧問聯會。新制度實施後,《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改由保監局直接向中介人發牌及監管,自律規管安排隨之結束。當日已登記的中介人在過渡期內被視為持牌人。

基本原則是:任何人在業務過程中進行「受規管活動」,必須持有保監局發出的牌照,否則即屬違法。受規管活動主要包括:洽商或安排保險合約;邀請或誘使(或企圖邀請或誘使)他人訂立保險合約;邀請或誘使保單持有人作出重要決定(例如提出索償、退保或轉換保單);以及提供受規管意見。

牌照共有五類。代理人方面有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持牌個人保險代理及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經紀方面有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及持牌業務代表(經紀)。經紀只會以公司形式發牌,並沒有「個人經紀」牌照,個人須以業務代表(經紀)身分為經紀公司工作。

牌照亦按業務類別劃分為一般業務、長期業務(不包括相連長期業務)及相連長期業務,持牌人只可在獲准的類別內進行受規管活動。保監局備存持牌保險中介人的公開登記冊,供公眾查核某人是否持牌。

獲授權保險人與其代理人的關係 Authorized Insurer’s Relationship with its Agents

保險代理人是委任保險人的代理人,透過代理協議獲授權代表保險人行事。根據代理法則,保險人作為主事人,須受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包括明示、隱含及表面授權)的作為約束。因此,客戶把保費交給獲授權收取保費的代理人,一般即視為已向保險人繳付。

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及持牌個人保險代理由獲授權保險人委任。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則代表其所屬的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進行受規管活動,而該代理機構本身就是保險人的代理人。

一名持牌保險代理最多可由四家獲授權保險人委任,其中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不得多於兩家。這項限制旨在讓代理人保持對委任保險人的忠誠及對產品的熟悉程度。

保險人須審慎挑選及監督其代理人,例如確保只委任持牌人士、建立適當的內部監控,並在委任開始或終止時按規定通知保監局。代理人的不當行為可能令保險人須承擔責任,亦可能令保險人本身受到監管行動。

持牌保險中介人的多重角色 Multiple Capacities of Licensed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代理人代表保險人,經紀則代表保單持有人(客戶)。兩者的忠誠對象互相衝突,因此同一人不可同時以持牌保險代理及持牌保險經紀的身分行事。例如持牌個人保險代理不可同時是業務代表(經紀),獲授權保險人亦不可委任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為其代理。

持牌中介人可同時持有其他金融牌照或註冊,例如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或成為強制性公積金中介人。銀行等認可機構亦可以持牌保險代理機構身分經營保險業務。

身兼多重角色的中介人,必須向客戶清楚表明自己進行某項交易時的身分(例如是某保險人的代理人,還是經紀),並妥善處理利益衝突,以免客戶誤會中介人代表的是哪一方。

發牌 Grant of Licence

保監局只會向符合「適當人選」準則的申請人發牌。考慮因素包括:學歷、專業資格及經驗;能否稱職、誠實及公平地進行受規管活動;聲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誠信;財政狀況及償付能力(例如是否破產);以及是否有刑事定罪或曾受其他監管機構紀律處分。

個人申請人須年滿 18 歲,具備最低學歷,並須通過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的相關試卷:一般業務須考卷一及卷二,長期業務須考卷一及卷三,相連長期業務則須額外考卷五。

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及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必須委任最少一名負責人。代理機構的負責人須為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經紀公司的負責人須為持牌業務代表(經紀)。負責人本身亦須是適當人選,並負責確保機構遵守操守要求。經紀公司另須符合財務要求,例如最低繳足股本及資產淨值,以及投購專業彌償保險和妥善處理客戶款項。

牌照一般有效期為三年,持牌人須在屆滿前申請續牌。保監局可就牌照施加條件,亦會在續牌時重新考慮持牌人是否仍屬適當人選。

其他監管措施 Other Regulatory Measures

持牌中介人須遵守法定的操守要求,以及保監局發出的《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和《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包括誠實公平行事、以客戶最佳利益為依歸、作出適當披露及提供合適建議。此外,持牌人須每年完成指定的持續專業培訓時數,其中須包括道德或規例課題。

保監局擁有查察及調查權力。對犯失當行為或不再是適當人選的持牌人,保監局可施加紀律處分:公開或非公開譴責、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禁止其在一段期間內申請牌照,以及處以罰款。罰款上限為港幣 1,000 萬元或因有關行為所得利潤(或避免損失)的三倍,以較高者為準。監禁屬刑事罰則,只可由法院判處,並非保監局的紀律處分。

受保監局指明決定影響的人士,可向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公眾可就中介人的操守向保監局投訴;至於保單索償糾紛,則可交由保險投訴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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