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IIQE
  3. IIQE 卷一
  4. VI. 保險業的規管架構

IIQE 卷一 · VI.i

香港保險公司的規管 Regulati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n Hong Kong

香港保險公司受三個層面規管:以《保險業條例》為法定基礎,由保險業監管局負責授權及監管保險人;香港保險業聯會的《承保商專業守則》屬業界自律;保險投訴局則為個人保單持有人提供獨立、免費的投訴及索償爭議解決途徑。

《保險業條例》 Insurance Ordinance

《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是規管香港保險業的主要法例。條例設立了獨立的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保監局於 2017 年 6 月 26 日接手原屬政府部門的保險業監理處的職能,並於 2019 年 9 月 23 日起直接發牌予保險中介人,取代以往的業界自律規管。保監局的主要職能是規管及監督保險業,以促進保險業的整體穩定,並保障現有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

除有限的例外情況(例如勞合社)外,任何人必須獲保監局授權,才可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否則即屬刑事罪行。保險業務分為長期業務(類別 A 至 I,例如人壽及年金、相連長期保險)和一般業務(類別 1 至 17,例如意外、汽車、財產損壞、一般法律責任)。同時獲授權經營兩類業務的保險人稱為綜合保險人。

授權及持續監管的要求包括:符合最低實收資本及償付能力(資本充足)規定,其中綜合保險人或經營法定類別業務的保險人的資本要求較高,專屬自保保險人則較低;董事及控權人必須是適當人選;並須有足夠的再保險安排。香港自 2024 年起實施風險為本資本制度。

保險人委任董事、控權人,以及掌管風險管理、財務控制、合規、內部審計、精算和中介人管理六項管控職能的主要人員,均須事先獲保監局批准。長期業務保險人亦須委任委任精算師。保險人須定期向保監局呈交財務及業務報表。如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受威脅,保監局可行使介入權力,例如限制保險人承接新業務。

《承保商專業守則》 Code of Conduct for Insurers

《承保商專業守則》由香港保險業聯會制定,屬業界自律措施,並非法例。會員保險人遵守守則是會籍條件,違反守則本身並不構成刑事罪行。守則用作補充法定規管,主要適用於居於香港、以私人身分投保的個人保單持有人。

在銷售方面,守則要求投保書及保單用語清晰易明。投保書應提醒投保人須披露重要事實,以及不披露的後果,並避免詢問投保人不能合理預期知道的事項。保險人亦須確保其代理人以專業及公平的方式行事。

在索償方面,保險人須迅速及公平地處理索償,拒賠時須說明理由,並告知索償人可向保險投訴局投訴。守則亦限制保險人以技術理由拒賠:保險人不應以投保人不能合理預期會披露的重要事實未獲披露為由拒賠;除非失實陳述屬蓄意或疏忽,否則不應以此拒賠;如違反的保證或條件與索償情況無關,除非涉及欺詐,否則亦不應以此拒賠。

保險投訴局 Insurance Complaints Bureau

保險投訴局由保險業界成立,屬自律機制,獨立於保險人運作,經費由會員保險人承擔,投訴人無須付費。它主要為以私人身分投保的個人保單持有人(或其受益人)處理涉及保單的投訴,特別是索償爭議。公司或團體以業務身分投保的保單不屬其處理範圍。

投訴人須先經過保險人的內部投訴程序,並取得保險人的最終決定。投訴須在收到最終決定後六個月內提出。已在法院或仲裁中處理的爭議,投訴局不會受理。

索償爭議由投訴局轄下的投訴委員會裁決。委員會由獨立人士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業外人士。裁決對會員保險人有約束力,但對投訴人沒有約束力:投訴人如不滿意,仍可循法律途徑追討。

要留意與保監局的分別:保監局監管保險人及中介人的操守,但不會就個別合約索償作出裁決或判給賠償;裁決索償金額爭議是投訴局的角色。

本節練習

8 題練習 · 進度與全卷練習共用

載入題目中…

快捷鍵:1–4 選擇,Enter 核對/下一題,← → 切換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