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法定類別 Statutory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附表 1 把保險業務分為兩大類:長期業務及一般業務。保險人須獲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授權,並只可經營獲授權的類別;同一類別之下,授權亦可只限於部分類別。
長期業務分為 A 至 I 共九類:(A)人壽及年金;(B)婚姻及出生;(C)相連長期;(D)永久健康;(E)聯合養老保險;(F)資本贖回;(G)至(I)退休計劃管理第 I、II 及 III 類。這類業務的保單通常年期長,並往往帶有儲蓄或投資成分。
一般業務分為第 1 至 17 類:意外、疾病、陸上車輛、鐵路車輛、飛機、船隻、運輸中貨物、火災及大自然力量、財產損害、汽車法律責任、飛機法律責任、船隻法律責任、一般法律責任、信貸、保證、雜項財務損失及法律訴訟費用。
考生要特別留意:意外(第 1 類)及疾病(第 2 類)雖然保障的是「人」,但在法例上屬一般業務,不是長期業務;而永久健康(D 類)則屬長期業務。
保險的實務類別 Practical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實務上,保險公司及市場通常先把業務分為人壽保險及非人壽(一般)保險,再按傳統承保部門細分,例如火險(財產)、水險及航空、汽車,以及意外(又稱「雜項」或「意外及責任」,涵蓋個人意外、法律責任、勞工補償、盜竊、玻璃等)。
這種分類反映的是保險公司的內部組織、承保專業和市場慣例,不是法律要求,因此各公司的劃分未必完全一致。同一張保單(例如綜合家居保險)可能涉及多個部門的保障。
業界亦常按客戶類別分為「個人業務」(例如家居、私家車、旅遊保險)及「商業業務」(例如財產全險、公眾責任、僱員補償保險)。
保險的學術類別 Academic 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學術分類以「保障甚麼」為標準,一般分為四類:(一)財產保險:保障有形財產的損毀或滅失,例如火險、汽車車身、貨物;(二)金錢保險(財務損失保險):保障並非由實物損毀本身構成的金錢損失,例如營業中斷、信貸、忠誠保證、金錢保險;(三)法律責任保險:保障投保人依法須向第三者負責的賠償,例如公眾責任、產品責任、僱員補償;(四)人身保險:保障人的生命或身體,例如人壽、個人意外及醫療保險。
這個分類有助理解保險原則如何應用。財產、金錢及法律責任保險屬彌償合約,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代位及分擔原則適用;人壽及個人意外保險的身故或傷殘賠償一般屬定額給付,因為生命無法以金錢衡量,彌償原則不適用。
要留意營業中斷保險雖然通常由財產損毀觸發,但它保障的是利潤損失,因此在學術上屬金錢保險,而非財產保險。
再保險 Reinsurance
再保險是保險人(分保公司)把其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風險,連同相應保費,轉移給再保險人的安排,即「保險人的保險」。再保險人亦可把接受的風險再轉移給其他再保險人,稱為轉分保。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再保險人同樣須獲保監局授權及受其監管。
再保險的主要作用包括:分散風險、提高承保能力(令保險人可承保超出自身財力的大額風險)、穩定經營業績、保障巨災損失,以及借助再保險人的專業知識。
安排方式分為臨時再保險(逐一風險安排,雙方均可自由決定是否分出或接受)及合約再保險(按預先協定的合約,某類業務自動分出及接受)。按分擔方式則分為比例再保險(例如成數、溢額,保費及賠款按比例分攤)及非比例再保險(例如超額賠償,再保險人只負責超出自留額的損失)。
原投保人與再保險人之間沒有合約關係。即使再保險人無力賠償,分保公司仍須向保單持有人負上全部責任;保單持有人亦不能直接向再保險人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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