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管控要員 What Is a Key Person in a Control Function?
管控要員是指獲授權保險人委任、負責其某項管控職能的個人,通常是該職能的主管。管控職能是保險公司內部用來監察及控制風險的關鍵部分,直接影響公司的穩健程度及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經 2015 年修訂後引入這項制度,並在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於 2017 年接手監管保險人後實施。制度的目的是加強企業管治,確保掌管重要管控工作的人具備所需的能力和操守,從而保障保單持有人。
管控要員制度與董事及控權人的監管要求並不相同:董事及控權人另有規定,而管控要員制度針對的是實際領導個別管控職能的人。
六項管控職能 The Six Control Functions
條例列明的管控職能共有六項。首三項是:(一)風險管理職能:識別、評估及監察公司面對的各類風險;(二)財務管控職能:負責財務匯報、資本及償付能力等財務監控;(三)合規職能:確保公司遵守法例、規例及監管要求。
其餘三項是:(四)內部審計職能:獨立檢查公司的內部監控是否足夠及有效;(五)精算職能:處理準備金評估、定價及其他精算事宜;(六)中介人管理職能:管理公司與保險中介人的往來,例如委任代理人的招聘、培訓、監察及操守。
應試時要留意:核保、理賠、市場推廣及產品銷售等屬業務運作,並不在六項管控職能之列。題目常把這些業務部門混入選項作干擾。
事先批准及適當人選準則 Prior Approval and the Fit and Proper Test
獲授權保險人委任任何人為管控要員前,必須先取得保監局批准。單靠公司董事局通過,或在委任後才通知保監局,都不符合要求。
保監局審批時會考慮該人是否屬適當人選,包括其學歷及專業資格、相關經驗、能否有效率地、誠實地及公平地履行職務,以及其品格、誠信、信譽及財政穩健程度等。過往的刑事定罪、紀律處分或破產紀錄都是相關因素。
保監局可以批准、附加條件批准或拒絕申請。獲批准後,若該人其後不再屬適當人選,保監局可撤回批准。對保監局這類決定不滿的人士,可向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
管控要員的角色與獨立性 Role and Independence of Key Persons
管控要員負責確保所屬職能有足夠的資源、權限及資訊去有效運作,並在需要時向高級管理層及董事局匯報問題。保險人仍須對整體管治負最終責任,委任管控要員並不免除董事局的責任。
管控職能應有適當的獨立性,特別是內部審計職能,應獨立於其所審查的業務部門。若同一人兼任多項管控職能,保險人須確保不會產生利益衝突,而每項職能的委任仍須經保監局批准。
本節練習
8 題練習 · 進度與全卷練習共用載入題目中…
快捷鍵:1–4 選擇,Enter 核對/下一題,← → 切換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