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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IIQE
  3. IIQE 卷一
  4. V. 香港保險業的結構

IIQE 卷一 · V.iii

保險公司 Insurance Companies

在香港,只有獲保險業監管局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授權的保險人,才可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保險人可按所經營的業務分為長期業務保險人、一般業務保險人及綜合保險人,另有專業再保險人、專屬自保保險人及勞合社等特別類別。

獲授權保險人 Authorized Insurers

任何人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必須先獲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授權。未經授權而經營保險業務屬刑事罪行。

獲授權保險人可以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也可以是在海外註冊成立、在香港設立分行經營的公司。香港的獲授權保險人數目眾多,當中不少來自海外,反映香港作為國際保險中心的地位。

保監局備存並公開獲授權保險人名冊。市民投保前可以查閱名冊,確認有關公司是否已獲授權,以及獲授權經營哪類業務。

長期業務、一般業務與綜合保險人 Long Term, General and Composite Insurers

《保險業條例》把保險業務分為長期業務和一般業務兩大類,每類之下再細分為不同類別。保險人只可經營其獲授權的類別。

長期業務主要包括人壽及年金、相連長期保險(例如投資相連壽險)、長期健康保險及退休計劃管理等。這類合約年期長,往往帶有儲蓄或投資成分。

一般業務包括意外及疾病、火險及財產損壞、汽車、船舶、貨物、一般法律責任(包括僱員補償)等。這類保單年期通常較短,一般為一年,期滿可以續保。

同時經營長期業務和一般業務的保險人稱為綜合保險人。綜合保險人須把長期業務的帳目和資產與一般業務分開處理,以保障長期保單持有人。《保險業條例》一般不會授權新的保險人同時經營兩類業務(只有少數例外情況),所以市場上的綜合保險人多數是歷史悠久的公司。

直接保險人、專業再保險人與專屬自保保險人 Direct Insurers, Professional Reinsurers and Captive Insurers

直接保險人直接向公眾或企業簽發保單,承保投保人的風險。很多直接保險人亦會接受其他保險人分出的再保險業務。

專業再保險人只經營再保險業務:它們只承保其他保險人(分保公司)分出的風險,不會直接向公眾簽發保單。

專屬自保保險人是由一個非保險業的企業集團成立及擁有的保險公司,業務只限於承保同一集團內各公司的風險。集團可藉此更有效管理自身風險和保險成本。由於不涉及公眾保單持有人,專屬自保保險人的監管要求(例如最低資本要求)較一般保險人寬鬆。

擁有形式及勞合社 Forms of Ownership and Lloyd's

大部分保險公司屬股東擁有的股份制公司:股東出資承擔風險,盈利以股息形式分派予股東。

互助保險公司則由保單持有人擁有,沒有外部股東,盈餘歸保單持有人,例如以紅利或減收保費的方式回饋。

勞合社本身不是保險公司,而是一個保險市場,由各承保組合(syndicate)的會員承保風險。《保險業條例》對勞合社另有特別條文,勞合社承保人可以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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