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的定義及各方關係 Definition and the Parties Involved
再保險是保險人把自己承保的部分(有時是全部)風險,連同相應比例的保費,轉移給另一保險人的安排,常被稱為「保險人的保險」。把風險分出去的保險人稱為「分出公司」,接受風險的一方稱為「再保險人」。分出公司自己保留承擔的部分稱為「自留額」。
再保險合約只存在於分出公司與再保險人之間,雙方同樣受最高誠信原則約束。原保單持有人並非再保險合約的訂約方,不能直接向再保險人索償。即使再保險人無力償付,分出公司仍須按原保單向保單持有人全數賠償。
再保險人亦可把所接受的部分風險再轉移給其他再保險人,這稱為「轉分保」。在香港,經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同樣須獲保險業監管局授權;只經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專業再保險人」。
再保險的作用 Purposes of Reinsurance
提高承保能力:分出公司可以承保遠超自身財力所能負擔的大額風險(例如大型工廠或基建項目),只自留可承受的部分,其餘分給再保險人。這亦令較小或新成立的保險人可以參與大額業務或開拓新的業務類別。
穩定業績:個別大額賠款或某年賠款異常偏高,會令保險人的業績大幅波動。再保險把部分損失轉移出去,使每年的賠付結果較為平穩可預測。
抵禦巨災及分散風險:颱風、水浸、地震等事故可令大量保單同時索償,形成風險累積。再保險把這類損失分散到本地及海外眾多再保險人身上,保障分出公司的償付能力。
技術支援:再保險人累積了大量跨市場的經驗,可就核保、釐定費率、保單條款及新產品設計提供意見。要記住,再保險只轉移財務負擔,並不轉移分出公司對保單持有人的法律責任。
再保險的安排方式:臨時再保險與合約再保險 Methods of Arrangement: Facultative and Treaty
臨時再保險:分出公司把每一個風險逐一向再保險人提出,並提供該風險的詳細資料;分出公司可自由選擇是否分出,再保險人亦可自由決定接受或拒絕。這種方式適用於特別龐大、性質特殊或超出合約範圍的風險,但逐一洽談費時,而且在再保險人接受之前,分出公司未必能確定獲得保障。
合約再保險:分出公司與再保險人預先訂立合約,列明適用的業務類別、限額及條款。凡屬合約範圍內的風險,分出公司必須分出,再保險人亦必須接受,不會逐一審核。這種方式具自動性,行政簡便,而且保障確定,是保險人處理日常大量業務的主要方法。
此外亦有介乎兩者之間的「臨時/固定」安排:分出公司可選擇是否分出某風險,但一旦分出,再保險人必須接受。
再保險的形式:比例與非比例 Forms of Reinsurance: Proportional and Non-proportional
比例再保險:分出公司與再保險人按同一比例分攤保額、保費及賠款,再保險人一般會支付再保險佣金,以補償分出公司的招攬及行政開支。主要有兩種:成數再保險——每個風險均按固定百分比分出,例如分出 60%、自留 40%;溢額再保險——分出公司先定出自留額(稱為一「線」),只把超出自留額的部分分給再保險人,上限以若干線數計算,因此每個風險的分出比例會隨保額而不同。
溢額例子:自留額港幣 200 萬元,保額港幣 800 萬元的風險,分出公司自留 25%,再保險人承擔 75%;其後發生港幣 40 萬元損失,雙方亦按 25%/75% 分攤,即使損失低於自留額亦然。
非比例再保險:不按保額比例分攤,而是以損失金額為準。超額賠款再保險——當損失超出約定金額(分出公司的自留部分)時,再保險人負責超出部分,直至約定上限,可按每一風險或每一事故(巨災)計算。停止損失再保險——保障分出公司某一業務類別全年的整體賠付率,例如賠付率超過 70% 的部分由再保險人負責,直至約定上限。非比例再保險的保費由雙方另行議定,並非按原保費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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