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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1. 甲部:的士及網約車載客服務知識

的士筆試 · A1.i

營運模式、車費及收據 Operation Mode, Fares and Receipts

的士以的士牌照營運,可在街上直接接載乘客或透過網約渠道接單;網約車則是領有許可證的私家車,只可接受持牌平台的訂單。兩者在車輛標識、座位數目、車費、付款方式及收據安排上各有不同規定。

基本資料 Basic Information

的士要出租或取酬載客,必須領有有效的士牌照。牌照分市區的士、新界的士及大嶼山的士三類,個人或公司均可持有,而持牌人就是該的士的登記車主。

業內主要有三種角色:租車司機向車主租車駕駛;車主司機既擁有的士,亦會駕駛,部分時間把車租給租車司機;出租車主只把車出租,自己不駕駛。租用條款一般由車主與租用人直接協議。

的士車隊牌照是自願申請的額外牌照:現有車主集合的士組成車隊後,可向運輸署申請。它既不取代的士牌照,亦不是經營的士業務的必要條件。持牌人必須是香港註冊的公司,並須遵守相關法例及牌照條件。

網約車載客服務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私家車領有有效的網約車車輛許可證;司機持有網約車車輛駕駛許可證;服務經領有有效網約車服務牌照的平台預約。此外,車輛須以個人名義登記,並只可由該登記車主駕駛以提供服務,即「人車綁定」。

車輛標識 Vehicle Identification

一般的士車頂須裝有「TAXI」標誌,在夜間可供出租時亮着,並須從車輛前後都能清楚看見。車身左右兩旁須標明「的士」和「TAXI」字樣;車頭及車尾須有綠底白字的字牌,顯示法定座位數目。

的士車身顏色反映許可營運地區範圍:市區的士為紅色,新界的士為綠色,大嶼山的士為藍色。

車隊的士的車身及標記可由車隊持牌人設計,但須獲運輸署批准。由於外觀可以不同,所有車隊的士均須在前方檔風玻璃展示車隊的士證明書,並在車身前後展示車隊的士識別牌;識別牌底色同樣以紅、綠、藍對應市區、新界及大嶼山。

網約車提供載客服務時,須按運輸署署長指明的位置及方式,展示運輸署發出的網約車車輛證明書,方便執法人員和市民識別。車輛用於私人用途時,車上仍展示證明書亦不屬違法。

接載乘客模式 Mode of Picking Up Passengers

的士最多可載六名乘客,既可直接接載乘客,亦可透過網約渠道接單。正常情況下,司機只可在指定其類型的的士站,或在乘客提出要求、有意乘車的乘客示意時,停車上落客。署長可指定某段道路範圍為的士停車候客區,亦可指定某些的士站為過海的士站。

車隊的士停車處設於機場、部分跨境口岸、高鐵西九龍站、部分機鐵站、啟德郵輪碼頭及香港迪士尼樂園等地點,以道路標記及交通標誌顯示,用途是讓已預定行程的乘客登上車隊的士。

網約車屬私家車,最多可載七名乘客。它不可在街上直接接客,只可接受持牌平台預約和安排的訂單,並須遵守適用於私家車的一般規定,例如只可在非限制區及一般停車灣上落客。封閉道路、限制區及禁區內均不得提供網約車載客服務。

車費安排 Fare Arrangement

的士一般按的士計程錶顯示的費用收費,收費率載於《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374D 章)附表 5。

另一模式是包車:根據第 374D 章第 38 條,登記的士車主可按整段時間出租的士,收費可基於租用時間(不論是否就行駛哩數另收附加費),或基於與租用人協議的其他條款。

車隊持牌人只可就預定行程自訂車費,形式為在計程錶車費以外收取預先與乘客協定的預約費用,或在行程開始前與乘客協定整筆車費。街頭截乘的行程則須與一般的士一樣,按附表 5 的收費率收費。

網約車車費可由持牌平台自訂,條件是乘客在行程開始前已知悉收費安排。政府亦保留法定權力,在有需要時規管這些安排。

支付車費方式 Payment of Fares

的士乘客可用現金付款。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法例亦規定司機須容許乘客以不少於一種二維碼電子繳費媒介及不少於一種非二維碼電子繳費媒介繳付車費。這是最低要求,兩類都要有;具體媒介由司機按營運需要選擇。

網約車的付款方式由持牌平台選擇及提供,一般是電子繳費媒介,例如乘客把信用卡或電子錢包綁定到平台的應用程式,再經扣款支付車費。

提供收據 Provision of Receipt

所有的士均須安裝收據打印設備,乘客繳付車費後可要求司機發出收據。設備故障並不免除這項安排:司機應改用預印的表格,以手寫方式發出收據。

乘客如透過網約渠道召喚的士,通常可在手機應用程式的行程紀錄下載電子收據。

網約車的收據責任在持牌平台:行程完成後,平台須向召車的人或乘客發出行程收據,並列明行程的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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