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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QE 旅遊保險 · II.viii

除外責任、索償、受益人及通用條文 Exclusions, Claims, Beneficiaries and General Provisions

判斷旅遊保險索償,須先確認保障、限制及除外責任,再檢查索償程序及收款人。遇到突發事件時,應合理減少損失、保留獨立證明,並遵守保單條件。

限制及除外責任 Limitations and Exclusions

先分清限制的適用範圍:分項限制只適用於某保障部分,一般限制則適用於整張保單。常見形式包括除外責任、彌償限額、免賠額、起賠期限、分擔條款及不分擔條款。分擔條款及不分擔條款只適用於彌償保險;起賠期限及一般除外責任則可同時適用於彌償保險及利益保險。

免賠額是受保人就每宗索償須自行承擔的指明金額或比例。起賠期限是時間門檻:未符合門檻便不賠,符合後則按條款就整段合資格期間給付,並非必然扣除最初一段時間。旅遊保險不採用因不足額投保而按比例削減賠償的比例分攤條款;財物損失按受保的實際損失在指定金額上限內彌償,仍須受免賠額等其他條件限制。

一般除外責任可包括戰爭及類似戰爭行動、核風險,以及恐怖活動;但某保障部分明訂恐怖活動為受保危險時,須按該部分處理。其他常見項目包括違反政府禁令或規例、收到大眾傳媒有關罷工、暴動、民亂、自然災害或疫症的預警後沒有採取預防措施、沒有合理保護財物或防止受傷,以及違反醫生勸告或為接受治療而出行。

保單亦可能排除可從其他來源討回的開支,包括其他保單可支付的開支。不過,本節所述除外條款為住院利益、人身意外、以利益方式給付的行李延誤,以及旅程延誤部分保留例外,不能把禁止重複彌償一概套用於所有利益給付。同一受保人就同一旅程受多張同一保險人發出的旅遊保單保障時,通常亦只適用保障額最高的一張。

索償 Claims

索償程序由可能引致索償的事故發生時開始,並非回港後才開始。受保人須按保單通知保險人、填交索償表格,並證明事故經過及損失金額。所需證據視保障部分而定,例如失物的購買收據、向警方報失或報告蓄意損毀的陳述副本,以及向航空公司提出行李損失索償的紀錄。

涉及第三者責任時,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不應承認責任或達成和解。自行承認責任可能妨礙保險人抗辯,並使保險人有合約權利拒絕個人責任部分的索償;受保人認為自己確有責任,並不能取代所需同意。

爭議處理須留意保單期限:仲裁條款可能要求在保險人拒絕承擔責任之日起一年內展開仲裁,逾期則索償不獲受理;沒有仲裁條款的保單可能另訂例如三年的起訴期限。這些是保單條款的例子,並非所有香港索償一律適用的法定時效。符合受理條件的索償投訴亦可交保險投訴局處理;該局自二〇一八年起亦提供涉及金錢的非索償糾紛調解服務。[保險投訴局簡介](https://www.icb.org.hk/en/introduction.html)

行李及個人財物索償可按保單列明的方式,以現金、修理、替換或恢復原狀結清。保單沒有訂明其他結清方式時,有效索償須以現金支付。另須分清付款對象:彌償通常是補償受保人已承擔的損失,但緊急服務費用可由旅遊保險人直接支付予服務提供者。

受益人 Beneficiaries

投保時指定的受益人,是領取人身意外部分應付身故賠償的人。指定身故受益人,不代表保單下所有醫療、行李或其他賠償均由該人領取。

申請人若指定自己為受益人,或沒有指定任何人,應付的身故賠償會支付予其遺產,並非自動直接支付予配偶或同行親屬。答題時應先確定身故事故是否受保,再判斷誰有權收款;指定受益人本身不會擴大保障。

各種各樣的通用條文 Miscellaneous General Provisions

旅遊保單通常不設讓任何一方取消保單的條款,並一般規定保單或保險憑證一經發出,保費不予退還。不要把取消保單及退保費,與因受保事故取消旅程而索償的保障混為一談。

年齡限制由保單訂明,例如出生六星期至八十五歲;這是條款例子,並非統一法定年齡。有些保單不會完全拒保指定年齡範圍以外的人,而會按指定比例降低人身意外、醫療開支及住院利益部分的給付或限額。保單亦可能要求例如十八歲以下兒童由成年受保人陪同旅行。

合理謹慎條款須區分一般疏忽與罔顧後果或蓄意行為。單是受保人不小心或疏忽,並不表示索償必然失敗;但由其罔顧後果或蓄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不能追討。

轉讓條款處理保險合約權益的轉移。保單可能要求先取得保險人書面同意,或要求向保險人發出書面轉讓通知,轉讓才有效;應按實際條款判斷,不能假設雙方私下協議已足夠。

突發事件的處理 Handling of Contingencies

旅行時應帶備保單副本。未能查閱條款時,應為所有可能受保的損失保留證據,並按可能最嚴格的通知及報案要求行事;這不代表事故已確認受保。航班延誤或取消時,保留登機證及航空公司說明原因的文件,考慮陸路等替代交通,並先向航空公司爭取承擔費用。額外開支須屬必要及合理;不能無理拒絕合理的替代航班,再要求保險人負擔較昂貴的安排。

機上受傷應通知機組人員並取得航空公司書面報告,不能只靠本人陳述。機上失竊亦須通知機組人員,抵達後向當地警方報案;酒店失竊則先通知酒店經理,再報警。行李、個人財物或旅遊證件遺失,應及早向當地警方報失並取得紀錄;航空公司或酒店報告在無法取得警方報告時可能有幫助,但並非保證可取代警方文件。

患病或意外受傷須保存醫療報告、收據及事故證明;酒店有過失時亦應向酒店追償並取得報告。被指損毀酒店財物時,可商討責任問題,但承認責任或和解前須取得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人可能酌情不追究合理減損下的技術性違反,卻沒有必須這樣做的責任。航空公司未交付行李時,應取得報失確認,並在尚未返回出發地時要求提供日用品;已獲提供而無須購買的用品沒有相關行李延誤彌償。旅途中身故,保單通常安排運返遺體至出發地,費用可能設上限。

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由旅遊業賠償基金資助,對包辦式旅行團外遊意外傷亡提供特惠賠償,涵蓋事故發生地的境外醫療、當地殮葬或運送遺體或骨灰返港,以及親屬前往當地探望的開支,各設上限。本節所述外遊旅客須以全包價格購買由香港往外地的交通、境外住宿及境外活動安排中的任何兩項或全部。到店或網上購買均應選擇香港持牌旅行代理商,並取得及保留附徵費印花的收據;不能只憑旅遊業議會會員資格判斷是否持牌。[旅遊業監管局:外遊旅客須知](https://www.tia.org.hk/en/travel-industry-compensation-fund/levy/outbound-traveller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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