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的意義 Meaning of Risk
風險是指損失會否發生、何時發生以及損失有多大的不確定性。風險包含兩個元素:一是不確定性,二是蒙受損失的可能。如果損失必然發生(例如物件因日常使用而損耗、機器隨時間折舊),結果並無不確定之處,便不屬於保險意義上的風險。
要分清「危險」與「風險因素」。危險(peril)是直接引致損失的原因,例如火災、颱風、盜竊、碰撞。風險因素(hazard)則是增加損失發生機會或加重損失程度的情況,它本身不會直接造成損失。
風險因素分為兩類:實質風險因素來自保險標的的物理特性,例如以木材建造的樓宇、在倉庫內存放易燃化學品、低窪地區的地舖容易水浸;道德風險則來自人的行為及態度,例如不誠實、誇大索償,或因已購買保險而對防損漫不經心。
核保時,保險人會評估兩類風險因素,並據此決定拒保、加收保費、設定自負額或加入特別條件。考試常以情境題要求考生指出何者是危險、何者是風險因素,以及屬實質還是道德方面。
風險的類別 Classification of Risk
財務風險與非財務風險:財務風險的結果可以用金錢量度,例如汽車損毀的維修費;非財務風險則難以用金錢衡量,例如選錯職業或購買一件不合心意的商品。保險只處理財務風險。同一事件可同時涉及兩者:親人離世帶來的哀傷屬非財務,但家庭收入的損失則屬財務。
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純粹風險只有「損失」或「沒有損失」兩種結果,例如火災、盜竊、交通意外;投機風險則可能帶來損失、不賺不蝕或獲利,例如買賣股票、賭博、擴展業務。保險一般只承保純粹風險,因為投機風險帶有獲利的可能,屬當事人自願承擔的商業決定。
基本風險與特定風險:基本風險的起因不針對個人,影響範圍廣,可波及整個社會或大批人,個人難以控制,例如戰爭、通脹、大規模失業、嚴重地震。這類風險傳統上被視為政府及社會的責任,保險人往往將之除外或只在有限條件下承保。特定風險則起因於個人,後果局部,例如某一單位失火、某人的汽車相撞,一般由個人負責,也最常見於保險承保範圍。
分類並非一成不變。以香港為例,颱風及水浸影響範圍廣,但物業及家居保險普遍會承保(往往以附加或「全險」形式),可見基本風險亦可在一定條件下投保。
風險管理 Risk Management
風險管理是以有系統的方法,識別、評估及控制可能威脅個人或機構的風險,目的是以合理成本把損失減至最低。基本步驟為:(一)識別風險,例如透過實地視察、檢查清單、過往損失紀錄;(二)分析及評估風險,衡量損失的頻率(發生次數)及嚴重程度(每次損失的金額);(三)選擇及實施控制方法;(四)持續監察及檢討。
控制方法可分為實質控制及財務控制。實質控制包括:避免風險,即完全不進行有關活動,例如停止生產某種高危產品;減低風險,包括防止損失(例如禁止吸煙、加裝防盜系統)及減少損失程度(例如安裝自動灑水系統、設置防火門)。
財務控制包括:自留風險,即自行承擔損失,可以是刻意的(例如自保、接受較高的自負額),也可以是因未能識別風險而無意中自留;轉移風險,即把損失的財務後果轉給他人,保險是最主要的轉移方法,亦可透過合約條款把責任轉給承判商或供應商。
一般原則是:頻率低但嚴重程度高的風險(例如工廠大火)最適合以保險轉移;頻率高但損失輕微的風險宜自留及減低;頻率及嚴重程度都高的風險應考慮避免;兩者皆低的則可自留。在香港,某些風險法例規定必須投保轉移,例如《僱員補償條例》(第 282 章)要求僱主為僱員投保工傷補償保險,《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 272 章)要求汽車投保第三者風險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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