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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考試 · VIII.iii

「直接轉移」減省成本和「相應減費」的規定 “Straight Pass-on” of Cost Savings and “Corresponding Fee Reduction”

《強積金條例》透過行政費上限及整體基金開支比率的要求,確保積金易減省的成本惠及計劃成員。若成分基金未有充分反映應有的減幅,受託人須把差額付回該基金。

法定目的與兩項要求 Statutory Purpose and the Two Requirements

積金易降低計劃行政成本後,計劃成員應透過減費享有成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為此訂立兩項互相配合的要求:「直接轉移」限制行政費;「相應減費」則着眼於成分基金的整體開支,確保減費的實際效果。[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第8.3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直接轉移」:行政費的上限 Straight Pass-on: the Administration Fee Ceiling

比較的兩項費用是受託人收取的行政費,以及該受託人付予積金易公司的積金易平台費。行政費可以等於或低於平台費,但不能在平台費之上另加行政費差額。

這項比較針對行政費部分。不能據此推斷成分基金的所有收費或整體基金開支比率,均須以平台費為上限。

「相應減費」:檢查整體開支 Corresponding Fee Reduction: Checking Overall Expenses

基金開支比率以基金規模的百分比表達基金開支。「相應減費」要求積金易帶來的成本減省,完整體現在成分基金的整體基金開支比率內,令整體收費有相應減幅。

因此,只證明行政費已下調並不足夠。例如,若受託人調高另一項收費,完全抵銷行政費減幅,使整體基金開支比率未能反映應有的減省,便未符合「相應減費」要求。[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第5.10及8.3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減幅不足:由受託人把差額付回基金 An Insufficient Reduction: Repayment into the Fund

若某成分基金的基金開支比率未能充分反映規定的減幅,受託人須把差額付回該成分基金。觸發這項責任的是減幅不足,負責付款的是受託人,款項的接收方是受影響的成分基金。

答題時須分清「付回基金」與「直接向個別成員派發現金」。規定要求把差額恢復至基金內;向僱主退還供款或把款項付予積金易公司,均不是這項處理方式。[積金局《研習資料手冊》第十版,第8.3節](https://www.mpfa.org.hk/-/media/files/supervision/mpf-intermediaries/registration-requirements/study_notes_10th_v1_chi.pdf)

本節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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