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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QE 旅遊保險 · II.i

簡介及旅遊保險代理人 Introduction and Travel Insurance Agents

旅遊保險包含多種保障,須按相關保單條款及個案事實理解。按本節教材所述的框架,旅遊保險代理人只能代表主事人處理與同一旅行代理商所安排的旅行服務相關、並且不屬一年期保單的旅遊保險業務。

簡介 Introduction

第二部分介紹香港旅遊保險市場的常見實務。旅遊保險集合了不同類型的保障,各部分的條款及運作可以有很大分別;分析問題時,應先辨認涉及哪一部分,再閱讀適用條款,不能把某一部分的規則直接套用於其他部分。

教材中的真實索償個案用來協助理解實務。每宗個案的結果都取決於本身的事實及涉事保單的實際措詞,因此,即使另一宗事故看來相似,也不能單憑先前個案便斷定必須賠償。

保險投訴局於2018年1月16日成立,取代保險索償投訴局。教材個案有些經保險投訴局裁決,另一些則由索償人與保險人自行解決,並未交由當時的保險索償投訴局裁決;並非所有個案都是投訴機構的裁決。

教材亦指出,前保險索償投訴局的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獲《公司章程》授權,裁決時可超越保單條款的嚴格詮釋。委員會評估優良保險慣例時,會重點參照《承保商專業守則》的預期標準,尤其是「第三章:索償」。理解個案時,須同時留意保單措詞及這項裁決背景。[保監局二〇二一年版教材](https://www.ia.org.hk/tc/supervision/reg_ins_intermediaries/files/P6_SN_Chi_2021_final.pdf)

旅遊保險代理人 Travel Insurance Agents

2006年,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新增旅遊保險代理人類別,讓旅行代理商及其職員在受規管下銷售和主動推介旅遊保險。按教材描述的舊登記安排,只有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領牌的旅行代理商,才可登記為旅遊保險代理人,其職員則可登記為負責人或業務代表;在旅行社任職本身並不等於已完成登記。

判斷是否屬於「受限制的旅遊保險業務」,須核對產品種類、誰安排旅行服務,以及保單是否屬一年期保單。按照教材引用的《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代理人代表主事人訂立和執行的合約,必須是與同一旅行代理商為客戶安排的旅行團、包辦旅遊、旅程或其他旅行服務相關的旅遊保險;一年期旅遊保險保單,以及涉及並非由該代理商安排的旅行服務的旅遊保單,均被排除。

例如,旅行社為客人安排包辦旅遊,可在上述範圍內處理相關的非一年期旅遊保險。客人即使只打算外遊一次,一年期旅遊保單仍被排除。客人另購的獨立相機財產全險,也不會因為相機將帶往旅行,便變成該代理人可按此範圍銷售的旅遊保險。[保監局二〇二一年版教材](https://www.ia.org.hk/tc/supervision/reg_ins_intermediaries/files/P6_SN_Chi_2021_final.pdf)

本節的「登記」、舊守則及《旅行代理商條例》須按教材的歷史背景理解。現行保險中介人制度由保監局直接發牌,而旅行代理商的發牌及監管則依《旅遊業條例》進行;本頁練習題均按上述教材框架作答。[保監局直接監管制度](https://www.ia.org.hk/en/infocenter/press_releases/20190923.html)、[旅行業監管制度](https://www.cstb.gov.hk/en/policies/tourism.html)

本節練習

8 題練習 · 進度與全卷練習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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